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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石化(储运)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2016-12-02 11:19来源:VOCs前沿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石化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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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处理,处理效率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不宜直接采用焚烧技术处理。

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4)石化企业酸性气及其它腐蚀性气体原则上不得排入全厂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和处理系统。酸性气火炬应采用设置长明灯、设置掺烧瓦斯设施、设置双重安全点火自控系统等措施确保酸性气放火炬时能完全燃烧。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过程应注意二段再生的氧含量控制,防止再生尾气中SO3的生成;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尾气应配备脱硝、脱硫设施。

(5)为降低加热炉烟气VOCs含量以及常规污染物浓度,加热炉应采用脱硫燃料气、天然气为燃料,燃料气硫含量要求低于20ppm,加热炉必须配置低氮火嘴,考虑到CO浓度是衡量燃料是否充分燃烧的指标之一,烟气中CO浓度控制指标宜小于100mg/m3。

(6)硫磺回收装置尾气焚烧炉应控制适宜的焚烧温度、氧含量及停留时间,确保尾气中残留的H2S完全转化和烃类物质充分燃烧;尾气焚烧炉烟气应配备进一步脱硫设施,以确保SO2浓度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液硫池脱气应返回至Claus反应器,不得直接返至尾气还原段或尾气焚烧炉。

4、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

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

停工装置吹扫前必须将塔、容器、换热器、空冷、机泵、管线等物料及处理介质全部退净,做到不留死角,各种油品、液化石油气、有毒和腐蚀性介质严禁就地排放,以免污染环境或发生事故。装置停工退料、吹扫时产生的可燃、有毒气体应排至低压瓦斯系统进行回收或至火炬焚烧。

5、环保管理

(1)企业应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对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进行统计,按年度估算各类污染源排放量,并定期申报。

(2)企业应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按环评及相关规范要求落实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分析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及达标排放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3)定期对废气处理设计进出口和厂界无组织进行监测,不小于2次/年。监测指标须包括所涉及的主要挥发性有机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核算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处理效率应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4)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①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方式处理的设施必须建设中控系统,重点监控企业应设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

②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设施必须对焚烧温度、氧量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③重点监控企业或者有异味产生的企业在厂界应配备VOCs在线监测设施。

④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并对废气处理装置进出口设置规范化的采样口。

(5)建立停工吹扫恶臭防止申报制度。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环保监管部门除对企业环保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管外,还应注意对企业加工原料情况、加热炉燃料使用情况以及开停工检修作业(尤其是开停工退料、催化剂卸载、油品脱水、倒罐、吹扫等作业)加强监管。

三、实施方案和信息公开

1、列入重点企业名单和一般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提交《宁波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有限公司减排方案》(一厂一策),确定VOCs减排治理项目(包括末端治理、LDAR等)。

企业整治完成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填报企业达标承诺书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

2、企业在整治完成后,应公开企业达标承诺书。

3、备案材料

(1)减排方案;

(2)企业达标承诺书;

(3)监测报告。

延伸阅读:

中国石化行业VOCs污染治理领域运行现状

原标题:宁波:石化(储运)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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