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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2-08 09: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土保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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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非会员单位申请水平评价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但不享有本会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证书有效期内,证书取得一年以上的持证单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自愿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价;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自愿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价,一个有效期内业绩为零的单位不再予以评价。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单位改制或者股权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后需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重新进行水平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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