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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垃圾问题的再释疑

2016-12-09 14:40来源:水泥作者:高长明关键词: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水泥窑处置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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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泥企业处置垃圾或飞灰对水泥质量的影响

关于水泥窑处置垃圾是否会影响水泥质量的问题,可以明确地说,例如在5000t/d级的窑上,协同处置一般正常的垃圾350~450t/d,对水泥质量是没有不利影响的。但是要求水泥窑单独直接地协同处置垃圾焚烧炉的飞灰,往往因飞灰的氯和硫含量太高,水泥窑是不堪承受的,同时水泥质量也难以保证。

如果一定要水泥企业处置飞灰的话,那就必须采用北京金隅琉璃河水泥厂的工艺方法,投资1.1亿元,兴建一套多级逆流漂洗、沉淀、压蒸、分离、烘干、脱水的技术装备系统,降低飞灰中的挥发性元素(氯、硫、钾、钠等)和重金属含量。先把飞灰洗涤净化到水泥窑可接受的程度,才可用作替代原料。琉璃河水泥厂进厂飞灰干基氯含量22%,年处置飞灰2万吨,处置成本十分昂贵,因而北京市政府给的补贴为每吨飞灰1320元。

日本为了处置垃圾焚烧炉的飞灰,2000年专门研制出了所谓的生态水泥(JIS-R-5214)。2001~2006年间相继新建了5座生态水泥厂,总计消纳飞灰每年50万吨。后因生态水泥厂的投资和成本高达正常水泥厂的3~4倍,经济上不堪承受,已经停止再建生态水泥厂。

由此可知,如拟用水泥窑单独处置飞灰就必须有一大笔投资,犹如琉璃河水泥厂那样。这笔投资谁出?飞灰处置成本谁承担?等等,这都必须由合作双方协商谈判议定。这里根本不牵涉到什么水泥企业要挟强行分享别人暴利的问题,完全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商谈成功与否均属正常,无可非议。

还有一点应该指出,飞灰中的有害成分被洗涤去除后,所剩下的就是硅铝铁钙镁的无机化合物,不含任何可燃质,在水泥厂只能用作十分廉价的替代原料,仅仅节省一点黏土而已。相反垃圾是可燃的,能给水泥窑提供热能,用作替代燃料。所以对水泥企业来说,垃圾和飞灰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废料。虽然水泥窑能烧垃圾,但确实不能如法炮制地“烧”飞灰。

假如把飞灰直接掺入水泥中用作混合材,一般情况,这对水泥质量的不利影响将十分严重,此法不可取。本人支持水泥企业拒绝这样做的决定,即使付费再多也不能做。

如果真有一种“飞灰”,其氯和重金属的干基含量都比我国一般的生活垃圾少得多,那么经过工艺计算将其少量地掺入正常垃圾中,由水泥窑一并协同处置。经验表明,即使这样理论上或有可能,但其经济上往往是不合理不可行的。具体项目需要具体分析。再说这种“飞灰”很特殊,似无普遍代表性,或为个例,意义不大。

必须重申,我国是有科学严谨和先进的一系列水泥国家标准的(GB175—2007等),而且是与时俱进,及时修订的。我们不能因某一涉及水泥质量的问题,从不同的个人得到不同的回答,因而认为我国水泥质量没有标准。这个打击面是否太宽了一点。其实水泥国标本身就是判断水泥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而且是最权威的。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源头企业对飞灰的处置负有不可推卸的环保法所规定的责任。希望飞灰源头摒弃讨巧的“捷径”,认真对待,切实解决飞灰处置的棘手难题。这里不是水泥行业不肯出手,实在是其经济压力太大,不堪重负。

3水泥窑旁路放风问题

这完全是水泥工业内部的纯生产技术问题,设置窑尾旁路放风装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除原燃料带入窑系统的各种易挥发性成分,在窑尾、分解炉和预热器中的循环、富集、黏结与堵塞等障碍,保证窑系统的顺利运转;其与熟料及水泥质量的关系不甚显著。采取放风措施的决定性指标是,入窑氯、硫、钾、钠等成分在生料中的百分含量,以及其相互间的克分子比例。旁路放风设计中需研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放风位置,窑尾温度场、风速场、浓度场的分布,各种挥发物的循环倍率,最佳放风量范围,占窑尾排风量的比例,放风节奏(间歇频度、时间或连续),放风系统阻力,熟料热耗与电耗,急冷装置,冷却风量,收尘装置,放风灰处置,生产成本,等等。放风的条件和各项操作参数在设计文件中均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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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垃圾问题的再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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