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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还需要编制吗?

2016-12-12 15:12来源:万宁环保作者:王建军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安全预评价危险化学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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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注意的是:上述《暂行办法》实际只施行了四年。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7号文颁布了“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针对2011年施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名称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与过去的“暂行办法”相比,名称中没有了“暂行”两字。那么,修改后的内容有了什么变化?摘录如下:

将原《暂行办法》中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仔细研究可以发现:新《办法》与原《暂行办法》相比:在第7条的第4子项中做了重大调整:原“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被删除,只保留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要编制《安全预评价》。这就意味着:新的《办法》出台后,“电力行业建设项目”是没必要编制《安全预评价》的。

但是,不编制《安全预评价》并不意味着建设项目就不装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事实上,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投资是一样都不能少的,只是为项目建设投资者节省了过去《安全预评价》的委托编制费用以及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代之以最新《办法》中的如下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结论

从以上最新《办法》中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至少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安全预评价》作为过去重要的前期支撑文件之一:在2015年5月1日以后,是不需要另行委托编制了,代之以如下做法:

1.设计单位在设计时要对安全设施进行同步设计,并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生产经营单位”仍要编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也作为将来备查的要件之一即可。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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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还需要编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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