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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支撑文件”解析

2016-12-12 15:23来源:万宁环保作者:王建军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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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厂址选择在环境敏感区的“自然保护区”旁边,《环评报告书》在接受审查时有无通过的可能?

答:国务院于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那么,自然保护区执行什么样的标准?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明确规定:

第4.1条: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两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第4.2条: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一类区适用一级排放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排放限值。一、二类区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


具体到垃圾焚烧发电:厂内的烟气排放出来后,首先要满足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这些污染物经扩散、进入自然保护区域后,要求稀释后的数值不能超过上述表1、表2中的限值;反之,如果超过了上述限值(根据国家认可的计算程序进行相应的物模、数模实验可进行提前预测),那么,《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提交审查的时候,能够获批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结 论

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首先需要找到开展这项工作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政策、规范、标准、导则等等,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工作开展的盲目性,而且可以培养每一个清晰的认识、树立清醒的头脑、担当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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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设项目为什么要完成那么多的“前期支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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