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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不是一定要做《水资源论证报告》?

2016-12-12 15:29来源:万宁环保作者:王建军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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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根据上述法律、政策、办法等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及取用水工作开展程序如下(以地下水为例):

委托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通过----项目投资方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预申请并获得批准----凿井、核定取水量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获得《取水许可证》。

建设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三:

《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委托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2005】24号令)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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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设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水资源》和《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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