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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解读

2016-12-15 14:18来源:工信部关键词:再生铅再生铅行业工业绿色发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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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规范条件》在监督和管理上有何新举措?

一是明确了自愿申请的原则,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申报途径和审核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企业自愿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条件要求,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公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新建企业竣工验收且连续生产满两年方可申报等。

二是对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通过长效机制和非定期机制结合的方式,由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告企业进行督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存在填报资料弄虚作假、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企业,将被撤销企业公告。

三是现场审核和现场抽查时,企业不得借故停产或部分停产,所有工序的设备开工率不得低于70%。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后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延伸阅读:

工信部发布:《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附全文)

原标题:关于《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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