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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 看看有哪些变动

2016-12-26 09:01来源:中国环境新闻关键词: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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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社会资源参与检测

郭军说,现在包括大城市饮用水检测都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但是我们有很好的社会资源,这里应该规定政府可以采取购买的方式,利用社会资源对饮用水进行检测。

怎么落实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进一步对流域补偿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

沈跃跃副委员长说,建议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对流域水环境保护标准、统一监测、共享数据、共治共管方面提出要求,以解决流域管理难度大的问题。

郑功成委员说,第17条增加了“重要的江河湖泊建立水环境的联动协调机制”,但联动协调机制最终还是要有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来支撑才会有效。如上游对下游造成污染,没有上游对下游的生态补偿、没有对上游致污的惩罚机制,那一定是以邻为壑的,所以联动协调机制还必须以生态补偿机制、赔偿机制甚至是惩罚性的赔偿机制为基础,这样才能使协调机制有抓手,否则效果不会太理想。

鼓励采取多元的、横向的、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方式

吴青(全国人大代表)说,考虑到未来生态补偿可能采取的横向生态补偿以及市场化生态补偿等多元生态补偿方式,建议对生态补偿条款作出前瞻性的修改,修改为:“国家鼓励采取多元的、横向的、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方式,建立健全对于饮用水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以及跨界河流污染治理补偿机制。”

需补上农村水污染防治短板

地方政府负有直接责任

董中原委员说,建议第49条修改为:“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全面覆盖农村居民需求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长期工作计划和年度建设目标;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建成投入使用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这样修改的理由是,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仅关系到水污染预防和治理,也关系到农村整体环境的治理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关系到农村的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前景,因此国家应当全面支持;地方政府在防治水污染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统筹规划、拿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建设计划和长期工作目标,逐步稳健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这不仅对防治水污染意义重大,对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也将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确保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谢旭人委员说,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工作是水污染治理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农村环境保护,是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不仅要建设处理设施,而且要建立日常管理机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人员,落实具体运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农村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卫留成委员建议将农村饮用水问题单独列两条: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城市的管网延伸。二是同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议大幅度提高罚款的金额

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谢旭人委员说,修改稿第78、81、85、87条都涉及罚款,所有的罚款金额都太低了。这样违法成本就很低,缺乏法律应有的震慑力,建议大幅度提高罚款的金额。

杨震委员说,第89条,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罚款按照直接损失的20%,重特大的罚款按照造成直接损失的30%,这和原来法律是一样的,除了把污染清除以外,罚款应该加重,根据情况提高到50%到100%,这样加大违法的成本,对改善环境相信会有很大的好处。

谢小军委员说,关于第87条,认为所规定的处罚的程度轻了,因为饮用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乃至生命的安全,而该条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只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该更加严厉。

郑功成委员说,如果没有更严格的惩罚,必不可达到法律追求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包括将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真正用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轻微的惩罚实际上是在默许和纵容污染。

制定更为合理有效的罚款机制

修福金委员说,目前的罚款都是规定了具体的额度,但对于水污染案件,许多污染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不一样,用法律规定简单的数额不能做到全覆盖,如何罚款,如何做到罚款公平,应当有一个具体罚款数额的计算方法,才能够显得更加完整。

王明雯委员说,目前采用的处罚力度对大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是同一个罚款标准,可能对小微企业来讲打击力度过大,这些数额对大型企业来讲又打击力度不够,建议细化一下,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一个更为合理有效的罚款机制。

贾春梅说,法律中罚则部分的罚款幅度太大了,比如修正案第78条2万到20万元,79条10万到100万元,第81条、第85条1万到10万元、5万到50万元,还有1万到100万元,感觉罚款的幅度太大了,可能导致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结果的公平性就难以保证。建议在修改过程中对罚则部分再进行细化和研究。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未安装监测设备处二十万以下罚款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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