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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 看看有哪些变动

2016-12-26 09:01来源:中国环境新闻关键词: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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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刘艺良(全国人大代表)说,第78条、第79条提到如果违反本法规定,都处以一些罚款,但罚得太低。既然罚款是一种处罚手段,如果是有意违法的话,要让之付出更高的低价。除此之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要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增加更高的代价。建议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参与水污染公益诉讼和对相关行政处罚活动实施法律的监督。

向水体排污应以禁止为原则

不能让企业形成得到许可证就可放心排污的错觉

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了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此次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增加了涉及《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内容。在分组审议中,一些代表和委员认为排污许可制应该重在加强对污水的处理和回收利用上,而不能让企业形成得到许可证就可放心排污的错觉。

闫小培委员说,向水体排污应该以禁止为原则,许可为例外,而不应该仅仅以环评作标准。最重要的是在禁止的前提下,制定明确、透明的国家标准,而且要实行定期许可制度,应该建立执行统一透明的许可标准和定期许可制度。

严以新委员说,建议将第22条第4款加上“排放单位超过许可证标准排放的,许可证即自动失效”。理由是:排污难以解决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可执行、可操作的统一标准以及长期持续的有效监管。首先,应该明确地区性的总排放标准,实行宏观的量化控制。其次要根据排放物的性质、排放指标、排放量实行微观控制,并辅之以有效的监督,确保不使许可成为违法排放的保护伞。

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废水不得排入污水处理厂

吴青说,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是将有毒有害废水通过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按照环保税法规定,工业集聚区的企业将废水通过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不缴纳环保税。因此可以设想,大量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企业可能会选择将废水排到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厂,这样既避免了自行处理污水,同时也免交了环保税。建议对修正案第43条第一款修改为:“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治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的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不得稀释排放,不得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放。”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未安装监测设备处二十万以下罚款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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