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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2016年十大涉危险废物案件

2017-01-05 11:11来源:危废鉴定利用关键词: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危险废物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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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跨省非法处置危废案:湖南省首起公安部督办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6日,湖南省公安厅通报称,湖南宁乡县公安局日前破获了一起横跨湖南、江西两省的环境污染案,查扣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200多吨,刑拘14人,目前11人已批捕。

案情追踪

2015年8月份以来,湖南岳阳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湖南某化工厂的法人代表葛某为了节省处置费用,非法将200多吨危险废液(均为生产农药中间体的化工厂废液)交给彭某某个人进行处置。彭某某通过联系方某等人用大货车运送这些危险废物,并联系魏某 、易某等人将这些危险废物进行直接焚烧等非法处置。彭某等人通过这种方式分十几次将上述两公司的200多吨危险废物运送至湖南长沙、湘潭、株洲、益阳、衡阳、江西新余等地进行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

2016年3月7日凌晨,宁乡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在宁乡县灰汤镇一村级公路上发现20多吨桶装废液,有些已经泄漏,散发出浓烈的刺激性气味。接警后,宁乡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联合宁乡县环保局进行现场处置。经县环保局对该批废液抽样检测,发现其PH值小于2,根据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标准,该批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因行为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宁乡县环保局将该案移送至县公安局。

2016年3月9日宁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将相关案情上报至长沙市局和湖南省公安厅。

2016年4月21日,蹲守民警获知一条重要线索:晚上会有一车废液从岳阳某化工厂运往益阳沅江市,且涉案人员与之前送危废到宁乡的为同一伙人。省公安厅的统一调度,专案组兵分三路对涉案人员、车辆进行蹲守、跟踪、抓捕,在长沙、益阳、岳阳等地分别抓获葛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在益阳沅江当场查获正准备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20多吨。

4月26日至28日,专案组在株洲、衡阳、岳阳等地抓获易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在衡阳市衡山县查获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60多吨,在长沙市榔梨查获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20多吨。5月10日,公安部将该案定为3.09案,列入第二批环境污染类督办案件。

5月11日至13日,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宁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专案组远赴江西省宜春市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聂某,并将涉及江西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线索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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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涉危废环境污染案:危废中介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责!

基本案情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某等六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论处。

案情追踪

2014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利用霍某提供的青岛新天地固废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资质、伪造的该公司授权委托书以及江苏涟水县恒安汽车运输公司的危废运输资质与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先后两次签订危废处置及运输合同。

被告人陈某某从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运出危险废物共计1100余吨,其中760余吨由孙某某(已移交江苏警方另案处理)联系运送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瞬发泡花碱厂进行非法处置(已移交江苏警方另案处理),剩下的319.7吨危险废物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委托被告人杨某某找客户进行非法处置,并承诺给其提成。

被告人杨某某将这批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的被告人马某某后,被告人马某某又将这批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的被告人王某某,其中一车(总计40.3吨)被非法倾倒在唐山市丰润区紫草坞村北沙坑内,四车(总计160余吨)被倾倒在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南一废弃水泥厂院内,造成环境污染,剩余三车(总计120余吨)还未来得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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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崇州何某云污染环境案:非法处置20吨化工桶,判有期徒刑2年

基本案情

自2014年2月以来,被告人何某云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大量收购、加工和销售装过胶水、稀释剂、油漆树脂、草酸、乙酸等化工溶剂的废旧原料桶,并指使聘用的工人用高压水枪、清洁剂等器具,对这些沾有化学残留物质的废旧空桶进行冲洗,整理后再向外销售牟利。

其冲洗后未经处理的残留物质则通过暗沟直接排放到附近沟渠,造成水体中石油类、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二氯乙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工厂周边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成都市环境执法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查获的废旧化工原料桶中,检出沾有涂料、机油、黏合剂的空桶(危险废物)5600个,重量达13.07吨。

经查,仅2015年,何某云销售出去的废桶就有1144个,重量达10.3吨,非法销售获利10万余元。

案情追踪

2016年5月24日,此案由崇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何某云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且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沟渠,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侵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崇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化工容器予以没收。

延伸阅读: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征求《有色金属选冶行业(铜选冶)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年终盘点】2016十大涉危险废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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