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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成纤维制造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82合成纤维制造行业,重点控制锦纶纤维制造(C2821)、涤纶纤维制造(C2822)及氨纶纤维制造(C2826)企业。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大合成纤维制造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合成纤维制造企业应达到《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涤纶)》、《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氨纶)》清洁生产标准的二级指标。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严格控制锦纶、涤纶、氨纶等合成纤维制造企业有机物料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呼吸损耗,挥发性物料应密封贮藏。采用密闭原料输送管道及密闭设备,投料应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生产过程密闭化操作。酯化、聚合、熔融、热媒、清洗、精制、纺丝、卷绕各生产工艺单元必须全部进行废气收集,并净化处理。
加强酯化废气、聚合废气、纺丝油剂的排放治理。涤纶制造的酯化反应工艺单元必须安装废气回收装置,对排放的乙醛蒸汽进行回收,尾气应采用直接焚烧、蓄热焚烧、催化焚烧等高效净化措施后达标排放;氨纶制造的聚合反应、纺丝工艺单元必须安装精制回收装置,对排放的二甲基甲酰胺(DMF)或二甲基乙酰胺(DMAc)废气进行回收利用,精馏尾气应采用吸附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全拉伸丝(FDY)/低弹丝(DTY)纺丝上油、加热、牵引拉伸等生产工艺单元的油剂废气应进行统一收集,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净化后达标排放。
五、表面涂装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3金属制品、C34通用设备制造、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C40仪器仪表制造、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以及含塑料表面涂装工艺等行业。
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E01)的规定。工业涂装项目低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原则达到50%以上;机动车制造与维修涂装项目,其低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原则不得低于80%。
积极推广“绿色涂装”理念。推动涉及工业涂装工艺的工业企业逐步选用采用新型和环保型涂装材料,使用先进可靠的涂装工艺技术及装备,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汽车制造与维修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符合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9-2010)的规定,小型、中型以上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不高于20克/平方米和150克/平方米,货车驾驶仓、车厢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不高于55克/平方米和70克/平方米。
加强工业涂装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汽车制造与维修的喷涂废气必须进行漆雾处理,去除效率应达到95%以上;颗粒物排出量应小于10毫克/立方米;涂料用量少的涂装线宜采用过滤棉、无纺布、石灰石为滤料的干式漆雾捕集系统,涂料用量大的涂装线宜采用干式静电漆雾捕集装置、湿式漆雾捕集装置。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宜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直接焚烧法(RTO)、蓄热式催化焚烧法(RCO)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使用油性溶剂的表面喷涂行业优先使用销毁技术或其他组合技术对VOCs进行净化处理。
六、印刷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31印刷行业,包括书、报刊印刷(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以及含长台丝印工艺等企业。
推广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的使用。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逐渐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印刷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原则比例不低于90%,使用水性胶黏剂比例原则不低于95%。
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有机物料逸散。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的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强化印刷行业VOCs排放达标治理工作。根据印刷行业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宜采取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法;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光催化氧化或生物法等工艺。烘干车间必须安装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七、制鞋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195制鞋行业,包括使用溶剂型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皮鞋制造(C1952)、塑料鞋制造(C1953)、其他制鞋业(C1959)企业。
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制鞋行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要求;使用水性胶粘剂、水性硬化剂、水性处理剂、热熔胶、热熔胶港宝、水性黄胶等水基、热熔型低VOCs原辅材料;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前帮机、自动上胶中后帮机等先进生产工艺,减少用胶作业次数及溶剂型原辅材料的使用。
采用密闭技术,提高废气收集率。挥发性胶粘剂应采用密封罐调配,压力泵、管道输送,处理剂、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溶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按需取用,以减少物料的挥发损失。面部拼缝粘贴、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各生产工艺中使用油性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工段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进行废气收集,喷漆、印刷工序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其他生产工序废气收集率达到80%。
深化制鞋行业VOCs排放的达标治理。使用油性原辅材料生产的工艺废气经排气系统收集后,应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技术或其他组合技术(如紫外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等),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
八、家具制造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1家具制造行业,包括使用油性涂料的木质家具制造(C2110)、金属家具制造(C2130)和其他家具制造(C2190)企业。
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严格控制含有机溶剂原辅材料的储存、运输;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大力推进水性、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家具制造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比例不低于90%。禁止使用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提高喷涂工艺清洁生产水平。规范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的使用,限定区域、密封储存。涂料应按需采用密封罐调配、管道输送。底漆、面漆、烘干、喷胶等油性涂料、油性胶粘剂使用车间必须密封,废气收集率达到95%以上。禁止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深化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的达标治理。集中收集的废气应采用净化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喷涂废气必须进行漆雾处理,颗粒物排出量不能影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和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废气经除漆雾处理后优先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技术或其他组合技术(如紫外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净化后达标排放。有机废气总净化率应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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