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评论正文

公众参与与环评不仅没分手 还要更“甜蜜”

2017-01-11 10:04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常仲农 刘陶根关键词:环评报告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2017年1月1日起,“公众参与”将不再出现在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中,而是由企业自行开展,并单独报送。

据了解,公众参与从环评报告中剥离后,并不是取消公众参与,而是将公众参与篇章从环评中独立出来,与其平行。目前,环保部正在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进行修订。根据相关要求,今后,建设单位将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由其组织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公众参与从环评报告总移出后,既可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又可明晰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实际上是强化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所以公众参与是否会弱化的担心是不存在的。

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做了专门安排,就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也为下一步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改革指明了方向。

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现行公众参与办法),首次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现行公众参与办法施行以来,环评公众参与全面展开,在环评信息得到公开的同时,调动了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畅通了公众环保诉求表达渠道,维护了公众环境权益,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

但随着环境保护形势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行的公众参与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

从公众参与的政策法规方面看

2009年颁布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形式、审查要求等在法规层面进行了规范。同时,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在责任主体、参与方式、参与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已经不宜通过一个文件来规定。2013年以来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对包括项目环评在内的行政许可提出了效率要求。当前,项目环评公众参与为单一模式,不论建设项目行业、性质、规模、环境影响等,均需要履行相同的程序,对于部分与周边公众环境联系不大的项目,其与效率的要求相矛盾。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针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置专章,对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对象范围、形式、公开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制定新的公众参与办法来落实新要求。

从参与的对象看

当前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觉醒,通过参与环评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不断增加,当前公众参与机制已经不满足公众参与环评的强烈需求。部分涉及PX、垃圾焚烧、化工石化等项目,当前的公众参与方式难以满足公众公众参与需求,公众通过环评公众参与表达各种担忧,邻避效应不断放大,甚至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有些公众将原不属于环评的拆迁、就业、土地、赔偿等利益诉求通过环评集中表达,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不断增多,一些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甚至演变为公众反对项目建设的平台等,环评公众参与无力解决这些诉求,让公众对环评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产生质疑。

从参与的实践看

其存在责任主体不明、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健全、环评过程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等导致公众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导致公众对环评各阶段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认识不清,矛盾往往转移至政府部门,公众对自身意见的采纳与否不清楚,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对立情绪,违法成本低让建设单位屡屡铤而走险,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上述问题亟待解决。

环评公众参与改革已经拉开序幕,2016年4月,环境保护部就公众参与办法修订稿征求了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级环保部门、相关环保组织以及部门专家,均提出了意见,为修订提供了有益参考。

首先,要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

作为环评公众参与实践依据和指南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已经颁布实施十年,其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政策法规要求和公众对环评公众参与的需求,有必要进行修订,同时考虑将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和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分开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并从主体、程序、范围等方面,完善顶层设计,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原标题:公众参与与环评不仅没分手,还要更“甜蜜”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评报告查看更多>环评机构查看更多>环境影响评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