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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一、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开展大气污染机理和技术研究。编制《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完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与示范项目研究。深入开展VOCs污染调查,加强臭氧污染机理研究和VOCs生成臭氧潜势分析,开展重点行业VOCs治理示范项目,争取将VOCs污染防控体系与示范项目列入国家示范项目。
推进区域大气联防联控。落实珠三角环保一体化规划,积极推进珠三角环保一体化进程,建立联防联控的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全面实施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从重视重点行业减排向全面防控转变,从单因子治理向多污染因子综合控制转变,多手段联合推进,稳步提升脱硫成效,全面推进降氮脱硝,协同控制VOCs和NOX,大幅减少颗粒物,控制PM2.5浓度,逐步解决地区光化学烟雾、酸雨和灰霾污染。
二、持续推进工业源污染治理
强化VOCs等关键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执行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工艺等方面提出VOCs排放控制要求。逐步优化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布局,引导家具制造、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项目进入工业聚集区,集中治污。完成家具、制鞋、电子、印刷、塑胶等行业“三个一批”整治任务。加强重点行业VOCs治理,推进印刷、家具、制鞋、集装箱、石化、炼油、有机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有机废气收集和达标治理,督促企业建立泄露监测与修复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化工园区、重点港口油码头和液体化工码头有机废气综合整治,逐步将VOCs重点监管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干洗、汽车维修、餐饮等生活服务业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源头控制,督促企业按照环评批复及VOCs治理政策要求,使用水基型、低有机溶剂型的原辅材料。实施VOCs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政策,新增VOCs排放项目实施等量替代、减量替代。
深化重点污染源脱硫脱硝。深化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加大落后与过剩产能淘汰更新力度,推进火电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电厂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推动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其余燃煤电厂综合脱硫率应达到90%以上。完成全市所有燃气电厂低氮燃烧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要增加烟气脱硝设施,2017年底前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的35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循环硫化床锅炉除外)和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并同步配套完善DCS中控系统;所有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工作;所有10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必须在2017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实现超低排放,其中沙角B电厂及沙角C电厂#1机组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所有10万千瓦以下燃电机组需在2020年前实现超低排放。开展工业炉窑颗粒物治理,推进陶瓷、玻璃等工业炉窑使用天然气、煤制气等清洁能源,推广应用粘土砖生产内燃技术。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格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全部改用清洁能源。
全面推行集中供热。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取消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麻涌新沙港、沙田镇环保专业基地、沙田(虎门港)立沙岛、通明/众明、中电新能源、中堂镇造纸基地集中供热项目辖区范围内供气。加快推进产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争取2018年底前有用热需求的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三、全面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鼓励绿色出行。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到2020年,新能源和洁净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85%以上,其中纯电动公交占比超过75%。加强在用车的管理,依法监管排气检测行为,定期排气检测不合格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通过年审,确保上路车辆达标排放。持续推动黄标车淘汰,建成覆盖全市的黄标车抓拍系统。加强对大型客车、重型货车的排放监管与控制,完善国Ⅳ以上大中型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加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依法管理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污染物排放,鼓励更换清洁能源器械,新建邮轮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改善港口用能结构,加快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进程,鼓励开展船舶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动力改造试点。加强施工作业机械的排放监管,推动实施加装后处理装置等环保治理。
四、加强面源点源污染控制
积极控制大气面源污染。以新镇开发建设和三旧改造为重点,实施重大扬尘源清单动态更新和在线监控管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建筑工地和堆场码头的抑尘降尘。加强散货堆场、码头的防风抑尘,探索开展NH3等二次颗粒物其他气态前体物和铅、汞、二噁英、HAPs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落实露天焚烧镇街属地责任制,禁止在公共场所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布碎、塑胶、海绵等工业企业废弃垃圾等。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探索开展农田化肥使用、畜禽养殖等典型氨排放源的排放控制试点。
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饮食行业准入。对新、改、扩建项目从燃料、油烟治理工艺、油烟去除率、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助推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2016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及各镇街中心区大型餐饮业及饭堂油烟整治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及各镇街中心区中型以上餐饮业及饭堂油烟治理。开展全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源排查,建立重点餐饮业油烟监管源名录,加强对露天烧烤和产生油烟的露天餐饮加工污染源控制管理,特别是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内及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治理,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工作,加强对露天占道经营烧烤和餐饮加工违法行为巡查,定期开展针对重点区域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和餐饮加工专项清查联合行动。
第四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深入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耕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向土壤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在充分调查与分析土壤污染源信息的基础上,明确全市重点土壤污染源。建立土壤重点污染源的管理体制,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严格工矿企业的环境监管,切断土壤污染来源,有效控制重金属、有毒化学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加强农用化学品环境监管,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面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从严控制污水灌溉和污泥农用,控制农业生产过程环境污染。推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减少大气、水污染治理对土壤二次污染。
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查明东莞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按污染程度将东莞市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蔬菜基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并将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对于优先保护类的耕地,要求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防控企业污染,实行严格保护;对于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技术指导培训,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于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划定禁止生产区域,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属地政府进行管控、标识和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市、镇街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壤污染修复试点,重点推进麻涌镇协忠电镀工业区场地环境调查与污染修复示范项目、石碣镇典型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洪梅镇河西工业园土壤环境调查与污染修复示范项目,积极推进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示范,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典型区域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示范。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和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20年,全市开展不少于8处土壤修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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