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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附项目)

2017-01-24 11: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VOCs治理废气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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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健全生态环境制度体系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改革,加强环境法治体制建设,健全污染防治机制,落实党政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觉自治,营造全民共治氛围,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第一节加强环境法治体制建设

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新《环保法》规定的职责,加强相互协调配合,积极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构建大环保格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全力改善辖区环境质量。环保部门要做好新法实施的基础工作,研究制订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新措施的执法规范,做到铁腕执法,不留情面。企事业单位要更加自觉地落实环保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标准法律,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公众应当积极行使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类环保社会组织、新闻媒体要依法参与环境保护的普法、宣传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

严格执行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加大环境执法频率,同时通过网络问政、党政领导信箱、投诉电话等方式发动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进一步拓宽获取环境违法线索的渠道。突出重点企业监管,把重污染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以及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开展联合联动执法,联合工商、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大力推进行政法和司法衔接,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学习《两高司法解释》有关立案条件、立案标准、移送标准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检察部门的立案侦察,充分利用环保部门的监测、化验等技术优势,及时向公安检察部门提供监测报告和鉴定报告。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依据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推进环境地方立法。大力推进《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等,畅通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强化立法队伍素质能力培养,注重发挥立法专家、立法基地作用,不断提高立法的起草、协调、审议、评估能力。

第二节推动环境治理体系改革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以“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谁改善,谁得益”、“有奖有罚”为原则,按照生态功能保护类、环境治理与改善类、环保设施周边区域利益协调类,分类实施生态补偿,由生态环境恶化或者亏欠的地区支付生态保护补偿金,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成效较好的地区予以适当补偿。出台《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统筹并进一步完善现行实施的基本农田、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加快研究实施主要河流流域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健全生态补偿对象范围,根据不同补偿对象确定补偿标准,强化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积极探索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重点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大型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先试点,后重点,逐步推进,加快环保服务业的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体系建设中建议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坚持强化排污者治污主体责任与治污者具体治污责任和连带责任相结合,坚持强化约束机制与完善政策引导相结合,坚持市场培育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加大财税支撑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展环保资本市场。逐步扩大环境监测社会化试点城市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机制,构建规范有序的监测市场。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制定试点相关配套文件,确定试点范围、试点名单,完善排污初始权核定,做好排污指标分配,为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打好基础。同时加大排污权金融产品的创新,促进企业更好地将环保成果转化为资金来源,调动企业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排污量,通过排污权交易减排收益机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机制,培育生态环保市场体系。

创新治污减排思路。确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总量减排基本思路,总量减排目标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一并下达、一并考核,要尽快完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制度,提前对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预判。继续大力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一是抓好工程减排,明确工程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资金来源,环保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抓好结构减排,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相关政策,通过传统制造业升级、加强化工行业管理等措施,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重点污染企业的政策制定;三是加强监管减排,通过加强环境监管工作,实现污染物减排。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建立污染减排政府激励机制,资金优先支持完成减排任务的重点企业。加强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速率三方面协同管理,促进治污减排全过程管理,将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落实到企事业单位,以综合性排污许可为载体,实现对所有污染源(尤其是工业源)、所有排污过程有效管控。

强化环境质量管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综合监督,参与综合决策,评价考核与问责,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全面有效的环保治理体系。严控新建源、严管现役源、严查风险源,在加强环境增量管理的同时,加强存量治理。以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清单式管理为主要抓手,按照标准、总量、环评和执法的工作链条推进质量改善工作,以标准牵引、执法倒逼,做到“应治必治”,强化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监督和考核,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确保环境优良区域环境质量不退化、不降级,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探索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在加大政府资金投入的同时,应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和优惠措施推进社会多元主体投资环境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深入推进水污染治理市场化改革,引导水污染治理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探索推广政府主导、企业总包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的治水模式。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土地整备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建立多元投融资体系,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开展水污染治理。农村生态建设以村(社区)自筹为主,财政投入为辅的原则,增加用于生态农业建设的资金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门用于生态保护。严格规范排污费征收制度,实行危险废物安全处理收费制度,对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给予区内政策允许范围的优惠。

深化区域环保协作。大力推动深莞惠经济圈、穗莞、莞港澳等区域环保合作,联合开展城市圈水源上游环境保护,加快解决跨市河流污染、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协同处理等突出问题。有序推进产业转移,预防污染转移,加强城市间环境应急预警联动,深化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机制,联合推进跨市环境监察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建立生态环境专家咨询制度。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科技支撑,发挥专家在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编制、政策研究、制度建设中的咨询作用,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成立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专家组,并进行动态更新,负责对市环委会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咨询、论证、评估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市环委会指定的事项、课题进行调研、论证、咨询和审议,为东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决策,为各项治污工程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三节落实党政主体责任

强化环保统筹协调作用。从顶层设计建立起全链条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体系,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并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要发挥环保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全面构建“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建立环保刚性介入机制,从环境目标、生态修复、治污工程效益等角度介入有关治污规划编制、工程实施过程中。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市、镇两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为核心,明确党委职能部门和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审判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

建立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离任审计制度。探索并逐步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符合实际的审计规范,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标准、审计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等,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责任,积极探索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监管制度、主体功能区和国土空间开发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积极推进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登记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等,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保护考核评价体系,为开展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离任审计提供基础。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建立官员任职联网体系、长期回溯追责机制、多元化多层次问责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完善“河长制”。严格按照水环境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在全市四大流域实施“总河长”督导制,由市领导亲自挂帅,担任石马河、茅洲河、东引运河—寒溪河和水乡经济区四大流域的“总河长”,负责督导镇(街、园区)治污工作;由镇(街、园区)领导担任辖区内主要河流“河长”、水库“库长”;由镇(街、园区)领导班子成员或村(社区)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内主要内河涌“涌长”。建立完善的市、镇、村(社区)三级的“总河长”“河长”“库长”“涌长”体系,逐级考核,分级管理。

第四节强化企业自觉自治

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证制度,整合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保标准、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平台,实现排污企业在建设、生产、关闭等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固定排放源排污许可证核发。统筹考虑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等要素,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实现“一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切实落实企业诚信和守法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被动治理转变为主动防范。

完善企业环保信用体系。深入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完善企业超标排放计分量化管理。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范围,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示,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系统,重点排污单位,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等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其环境信息。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在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采取差别化的支持或惩戒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

延伸阅读:

广东东莞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加强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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