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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环保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2020年年底前,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5982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政府将对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1288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9584万亩不减少,实施保护性耕作2250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4500万亩。(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供销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全省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依托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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