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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2017-01-27 11:19来源:山东环境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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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法规规章,健全标准体系。

1.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在对全省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因素、存在问题、治理措施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并适时推动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完善工作,依法规范、促进、引导、保障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017年起,逐步对山东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我省标准体系。适时制定山东省农用地、林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山东省肥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以及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研究制定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等地方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三)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设区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市级和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有关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对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2.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总结和推广青岛、烟台、潍坊、临沂、德州和聊城6市开展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验,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四)加强社会监管,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省土壤环境状况。市级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托“互联网+”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省、市、县三级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原标题: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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