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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总量双控,深入推进污染减排
在严控污染物新增量的同时更多地削减存量,在夯实基础、强化国家统一要求的同时,实施符合厦门区域和行业特性的总量控制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严格环境准入
建立健全总量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全面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总量置换削减、排污指标申购。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兼顾行业水平、技术经济可能性,统筹确定各企事业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污染许可“一证式”管理,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进现有产业园区资源整合,强化用地、资金等各种资源向园区和优势产业聚集,着力推动分散工业向工业园区转移。以创建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抓手,建立一批重点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基地,提高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数量和水平。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外不再新建(含搬迁)工业项目。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等。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厦门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对限制、淘汰类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与资源能源消耗控制制度等联动,形成多部门协同、多措并举,强化倒逼机制,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积极推进区域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的控制实施,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生态红线、水资源利用总量、机动车保有量控制等密切结合。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确保污染减排工作责任有效落实。
(二)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对“三同时”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整改并进行跟踪落实,确保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加快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环保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实施从环评审批、工程设计、项目建设、试运行等环节的监管,明确验收程序、标准、职责、要求。未经环保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对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将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清洁生产的要求贯穿于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对不能按期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项目限批。
进一步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明确企事业单位自主监测法律责任。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氮、COD等污染物的统计、监测,强化数据整合和综合分析。
(三)强化重点污染物治污减排
以改善环境质量倒逼治污减排,强化总量控制因子和非总量控制因子的协同控制。制定涉水、气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综合采取清洁生产、过程控制、深度治理等措施,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以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为重点,对电厂、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治理,实现脱硫、脱销、除尘以及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减排。加大工业、机动车尾气、扬尘的综合防控,协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大工业、农业、畜禽养殖和生活污染的综合整治,协同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推动治污减排工程、技术、管理、政策组合运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着力于治污减排设施工程、技术、政策等环节的综合管理。创新方式方法,提升“小微”排污企业污染治理,切实削减污染物存量。强化对治理工程减排量的约束性考核,对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实行曝光。
五、实施行动计划,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以环境质量改善作为环境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标准、总量、环评和执法的工作链条推进质量改善工作,以标准牵引、执法倒逼,做到“应治必治”,重点抓好大气、水和土壤三大要素的环境质量改善工作。
(一)持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加快落实《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门市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及其配套系列专项工作方案,涵盖工业源、交通源、扬尘和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中“保十争五”。
1.优化能源结构
严格执行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煤改气”发电、柔性直流输电示范工程、西气东输三线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加快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完善管道天然气系统。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减少燃煤废气产生。
2.全面推进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根据国家《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和《福建省煤电企业环保升级改造任务时间表》要求,加快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和厦门腾龙特种树脂热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步伐,2018年前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全面实施《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大力整治燃煤锅炉,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技改,使用燃煤、重油、非成型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中小型锅炉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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