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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改委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2017-02-16 14: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地整治土壤修复国土资源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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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缩并村庄土地整理。依据规划安排,科学划定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加强中心村建设,逐步缩并分散、零星居民点,防止农村建设用地盲目扩张。同时按照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的要求,鼓励农民搬迁腾退出原有宅基地,并优先复垦为耕地,腾出的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新居、农村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并支持发展农村非农产业,为农民创业和就近就业提供空间。

加强乡村特色景观保护。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注重保留当地传统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的特色,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促进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相和谐。遵循历史传承,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民居等进行建设性保护。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依托当地山水脉络、气象条件,整治利用土地,减少对自然的干扰和破坏。实施传统村落保护性整治工程,农村新居建设要保持当地农村特色和风貌。

第十一节 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全面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以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为根本出发点,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以增减挂钩为抓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

坚持规划统筹引导,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依据新型城镇化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农村人口转移实际,统筹安排增减挂钩的规模、布局和时序,推动城乡土地要素合理配置和平等交换,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确保农民共享发展成果。在增减挂钩选点布局、住房建设、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等方面,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监督权;加强整治土地的权属管理,做好权属调查,依法确权登记颁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加强收益管理,增减挂钩取得的收益,按规定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安排农村和城镇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空间,保证农民共享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成果。

拓展增减挂钩范围,支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以及灾后重建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当地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推动扶贫开发和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他因灾后重建、生态移民等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在保障农民安置和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挂钩使用范围,充分显化土地增值收益,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推动生态移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增减挂钩规范有序开展。开展增减挂钩要严格加强管理,确保及时拆旧复垦还耕,保证增减挂钩实施后建设用地面积不扩大,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加强预算资金使用监管,确保增减挂钩取得的收益按规定用于农村,规范安排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乡村风貌保护,防止对具有人文传承价值村落的破坏。

第五章 落实节约优先战略

有序推进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旧工矿改造,优化城镇用地结构,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第十二节 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合理确定再开发范围。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有利于提高节约集约用地和提升城镇发展质量的要求,围绕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功能提升和人居环境改善,合理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重点对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旧工厂、老工业区进行改造开发,加大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优二”、“退二进三”产业用地整治利用。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加强规划统筹引导。要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的现状和再开发潜力,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在此基础上,依据城市、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用地,统筹城市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人文传承等,确保再开发健康有序推进。

延伸阅读: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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