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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推出环评清单式管理改革:豁免环评审批 精简环评内容 同步验收备案

2017-03-06 10: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评环评审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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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整审批方式。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和负面清单外按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进行简化的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按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进行简化的项目试行承诺备案管理;试点区域内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仍按现有改革政策试行承诺备案管理。试行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由企业签订承诺书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并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受理备案后公开企业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信息。

5.全程高效管理。原则上,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实行50天高效审批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行30天高效审批管理,企业从委托环评机构开始编制环评到完成环评审批时间,分别控制在50天、30天以内。对试行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实行当天受理、当天备案。

6.同步验收备案。试行环评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竣工投产后的环保验收,同步调整为企业按规范自行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公开验收结果后,将验收相关资料报环保部门备案。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单位制定严格的改革监管方案,配套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备健全的承担环境监管的机构和人员,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全程监管。试点单位和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环评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按30%以上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其它项目在日常监管中进行检查监督;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承诺的要求开展施工,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和所地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直至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停业关闭;同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失信企业不再享受改革试点政策,促进企业合法投资、诚信经营,确保试点区域健康发展。

三、实施程序

(一)试点申报

符合试点条件的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均可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由省环保厅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市、区)环保局对申请试点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每年确定1-2批试点资格的单位名单。

(二)试点方案

取得试点资格的单位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编制“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方案,报经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试点时间

试点区域规划环评是“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为加强规划环评的质量管理,试点区域的规划环评由省环保厅召集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其中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报环境保护部审查。规划环评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后的“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方案。

(四)退出机制

被退出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省级特色小镇;存在以下问题,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到位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由省环保厅取消其试点资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取消其试点方案:1.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2.环保基础设施不再满足试点区域发展需要;3.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4.其他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高度重视“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申报。各试点单位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试点区域为主、环保部门指导、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及时编制试点区域规划环评,研究制定试点区域“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保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

(二)加大指导力度,研究解决试点问题。省环保厅将做好改革的统筹指导,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改革工作通报和交流研讨机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管理措施。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改革的指导培训和日常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环保厅。

(三)规范中介管理,提高中介服务水平。试点单位和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监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实施服务等级、区域等方面的限制,甚至暂停、取消资质,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四)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试点区域健康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改革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试点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省环保厅报告。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核查,提出改进措施。对违反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盲目提升环评效能,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试点区域,要采取限制性的环评管理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自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浙环函〔2015〕529号)停止执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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