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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印发(政策全文)

2017-03-08 11: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监测数据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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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密监控重点企业污染排放。建立和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加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联网监控,建成污染源监测综合管理与分析预警平台,实现污染物自动预警、超标排放告警以及追踪定位,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信息追踪、捕获、报警能力和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强化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3.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配合)

4.提升环境应急协同处置能力。在全面提升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应急监测能力的基础上,加强兰州、酒泉、金昌、庆阳、陇南等5个市级环境监测站现场应急监测、快速监测和移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应急监测与决策支持系统,形成全省统一指挥、区域保障有力的应急监测网络,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提供技术、数据与辅助决策支撑。(省环保厅、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1.支撑环保考核问责。持续优化环境监测业务体系设计,将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数据综合分析与环境质量考核、评估、预警紧密挂钩,加强环境监测需求与供给的协调、反馈,不断提升环境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在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督察、目标考核、领导干部离任环境审计、环境损害赔偿等领域的应用,使环境监测数据真正指导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2.实现监测执法联动。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环境监察监测联动执法。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向同级环境执法部门通报监测结果,环境执法部门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开展执法监管,及时向同级监测部门通报执法检查计划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与监测,实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监察执法同步。(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监测机构监管。各级各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建立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制度,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省级环保部门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计划,建立环境监测质量考核体系,组织开展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省环保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按照统一的监测网络规划、监测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各环境要素监测工作,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组织实施。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组织实施。空气质量监测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气象局组织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由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二)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环保部门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省级环保部门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以及大型污染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评价本行政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上级环境监测部门依照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制度,对下级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并及时通报结果。(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推进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监督监管、生态状况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核与辐射监测、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等七项重点工程建设,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全面提升,基本满足环境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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