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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排放整治。
加强生活源VOCs排放控制。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及新登记的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其开展环保、消防、安全、计量等检测验收。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应分别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三项标准要求,确保油气稳定达标排放。
由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和市公安消防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及检测规范加强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定期开展油气回收设备的运行的监管工作。
推进工业企业VOCs排放整治。以省划定的企业为重点,各区要对行政区域内印刷、家具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炼油与石化、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制鞋、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13个重点行业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综合整治重点企业更新名录,省划定的企业连同更新名录所列企业VOCs排放总量应不低于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总量的80%。截至2016年年底分别完成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的80%。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针对重点企业以清洁生产要求促进企业管理提升,企业主要环节达到清洁生产相关要求。2017年年底前,按照《佛山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2015—2017年)》要求,完成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铝型材、玻璃等重点行业全部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按计划完成方案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全部任务。
4.强化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
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2016年起,保持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的比例高于30%,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合计高于30%。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步行道及自行车道的建设宜分别达到2.5米宽,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
加快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认真落实对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实施国V排放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的转入管理。深入分析机动车城市容量和环境容量,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
加强在用车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和道路抽检工作,有效打击上路行驶的黑烟车。继续增加电子抓拍黑烟车高清摄像点数量和密度。
加强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市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须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完成全市强制注销车辆专项清查行动。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配备地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各地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数据实现省市联网。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管理。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日常监督检查,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5.提高空气污染监管能力。
2016年起,全市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全市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实现全面达标;火电、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10蒸吨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确保稳定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市、区两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支持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开展锅炉环保相关检测工作,实施节能环保综合检测试点。
此外,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实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根据《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主动公开重点监控污染源相关情况。各项重点项目必须按时完成整治及验收,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治、验收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拒绝整改或复查仍超标的,启动按日计罚。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联合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共同建立会商平台,及时发布区域空气重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具体各单位重点任务分配见附件1。大气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如附件2所示。佛山市各区空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见附件3。
6.强化面源污染管理。
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扩大施工扬尘控制范围。2016年扬尘污染控制的重点区域扩大到全市27个镇(街道),即禅城、南海、顺德全区及高明区荷城街道、杨和镇,三水区西南街道、云东海街道、白坭镇和乐平镇。施工工地、拆除工程、三通一平场地和裸地、裸地停车场全年开展扬尘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在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GPS)。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需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
另外,各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类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污染,加大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佛山市重点扬尘项目见附件4。
加强露天焚烧监管。全市不断加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行为的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和频度,重点加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行为监管,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等行为要迅速处置。
(二)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1.持续开展西北江保护和主要河流治理。
严格保护西江、北江饮用水源安全。严格按照供排水格局的总体要求,优化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快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对西、北江等主要江河水源保护区和跨界断面水质进行实时监控,对主要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自动监测。
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污染源的管理力度。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和专项检查,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遏制氨氮、总磷浓度上升趋势,消除水质安全隐患,各区实行饮用水源保护区月度巡查和季度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处理威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安全问题,进一步确保全市的饮用水安全。
完善佛肇、佛清跨界环境污染联合执法机制,着力解决西、北江跨市水污染问题。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联动机制,严厉查处各类水污染违法行为。东平河和顺德水道等河流是西、北江的二级支流,承担着饮用水水源的功能,按照对西、北江的保护原则进行保护。
加强广佛跨界河流域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水体环境现状,建立劣Ⅴ类河流、富营养化湖库、黑臭水体等污染严重水体清单,制订整治方案,系统推进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突出上下游、支流连片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治,构建区域绿色生态水网。重点推进广佛跨界河流域重污染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坚持实施铁腕治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广州的联系,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开展跨界区域联合执法与交叉执法,促进广佛跨界区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到2020年,佛山/广州跨界水体达标交接,珠江广州河段水质达到IV类、丰水期达到Ⅲ类。
2.持续开展城市内河涌整治。
严格环保准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行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禁止接纳其他区域转移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立健全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逐年淘汰重污染企业,对区域内重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经整治仍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报请政府关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环评文件。对未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水质达不到功能区目标要求、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严格重点功能区、重点行业、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敏感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建设重污染项目。积极做好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坚持高起点规划和建设产业园区、产业基地,使重污染项目入园管理,集中治污。
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各区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订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全面开展村级工业环境整治。借力“三旧”改造,结合百村升级行动计划,全面开展村级工业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实行村级工业区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2017年基本完成所有村级工业区的环境整治提升工作。
推行污水管网规范化整治。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规范企业排污,对于纺织印染、食品、化工、造纸、涉重金属等重点排污大户,实行污水管网规范化整治,做到取水必须计量监控、污水处理设施必须配备标识、污水管必须明管输送、排污口必须规范设置、排污必须总量控制。
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强化综合整治,解决突出水环境污染问题。以流域为体系、以河涌为单位,实施河涌综合整治,恢复河流生态系统,有序推进重点河涌的水环境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引水活化、生态修复、清淤疏浚等多项治水工程,提高河涌自净能力和活水能力。
实施活化水资源工程。通过加强涌水流动性,增大内河涌的城市水面,有效梳理和连通城市水系,将分散和孤立的水系连成可自由流动的水网系统,形成健康的水动力系统,从而增加水体的自净能力。
积极引进先进的治污技术。采用成熟有效的入涌污水收集和截污等技术,解决我市老城区居民密集区截污工程难实施、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能力不足的问题。
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地利用河涌充氧曝气、生物强化、植物处理系统等手段,加快提升水生植物生态系统的吸收及降解作用,有效地降低河涌中有机物及氮磷营养元素,同时结合清淤疏浚等工程,逐步改善内河涌水质,并形成良好的生态景观。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积极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二级管网建设,要积极出台政策,鼓励全市各级政府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城市建设支出的部分优先用于管网建设。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标准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者执行。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进水浓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提高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效果。实施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日常监管。尽快建立污泥处理处置价格新机制,将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费代征范围,加快污泥处置中心建设,推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工作。完善处置记录台账及污泥转运、联单,掌握污泥去向及处置方式,并加强跟踪、检查污泥运输及处置过程。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结合生态市创建、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制考核试点工作,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统筹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扩大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覆盖率。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分散治理和集中治理相结合思路,推动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可实施管网收集污水的村居,优先考虑通过管网收集到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近期无法实施管网建设的村居,通过敷设小型管网、建设小型处理设施进行单独处理。
继续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的意见》(佛府办函〔2013〕16号)。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控制和清理整治,通过示范工程的带动作用,推进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完善。
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联动机制,严肃查处未批先建、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和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完善广佛肇跨界环境污染联合执法机制,着力解决跨界环境污染问题。充分发挥“环保警察”作用,健全公安、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快速、精准打击,全面提升环保执法效率。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对水污染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严惩环境违法犯罪。
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根据《佛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行动方案》,通过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逐一明确监察责任人,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环境监察对象信息,划分监察等级,建立立体化的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机制;结合佛山村级工业区“一村一策”环境整治工作,将监管责任延伸到行政村,建立扁平化的村级工业区环境整治网格化管理机制;通过义务监督、环保投诉、有奖举报等措施,聘请环保社会监督员,组建环保志愿者,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营造“人人都是环保监督员”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全方位的环境监督网格化管理机制。
加大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力度。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依法依规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和违法违规污染企业,促进企业落实整改,全部清理整治任务在2016年底前完成。
严格执行达标排放。随机抽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环保“黑名单”及随机抽查违规排污单位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结果。
规划期间的江河综合整治方案重点项目详见附件5,具体河涌的重点整治项目详见每条河涌的“一河一策”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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