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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扬尘污染防治
17、严格施工扬尘防治。施工(含拆迁)工地必须落实“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拆迁工地须采取现场喷淋湿法作业等降尘措施,严控拆迁扬尘。城区裸露的储备土地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强化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防治。公路建设严格落实围挡、覆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硬化等防尘降尘措施;散流体公路转运做到密闭运输,沿途不抛撒、不扬散、不渗漏;公路要定时保洁,及时洒水降尘,路面无垃圾,车辆驶过无扬尘[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开展河道建设扬尘防治。在江滩、河渠整治施工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分段作业、封闭施工、密闭运输、洒水降尘、车辆冲洗、道路硬化、护岸绿化”等防尘措施[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推进园林绿化工程扬尘防治。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围挡作业、及时覆盖、当日清运、车辆冲洗、渣土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加强矿山采矿扬尘防治。采矿权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严禁核准未通过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监督矿山企业做好开采、加工、运输及整个矿区扬尘防治工作。易扬散的料场堆场建设防风扬尘墙和喷淋设施,堆料表面采用防尘网覆盖;矿区内的运输道路全部硬化,裸露土地全部绿化;矿石散料运输车辆落实封闭措施;建设车辆自动冲洗设施,道路实行洒水保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2、砂石扬尘防治。建立砂石场管理清单,明确监管责任,砂石场要落实“场地围挡、表面覆盖、密闭运输、车辆冲洗、道路硬化”防治措施,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砂石点;通过集中整治,解决沙尘污染、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撒等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23、开展渣土车集中整治。进一步提高渣土车辆泄露、遗撒及污染路面管控水平,加强巡查监管,实行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定期开展渣土车辆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4、推进城市渣土车智能化管理。建立渣土大数据监管平台,统一安装GPS,所有渣土车要实现密闭运输,切实解决渣土车沿途抛撒问题。[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5、加强城市保洁。开展“以克论净”活动。利用有利气象条件,每个季度开展城市“大扫除”活动。将道路清洗和喷雾降尘纳入城市道路保洁体系,通过实施立体道路保洁,清洁城市空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城市生活面源污染防治
26、开展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治理。大力整治露天炭烧烤,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取缔露天炭烧烤,全部更换清洁能源或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逐步引导入店经营。推进餐饮行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7、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划定的禁放区内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28、禁止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建立城市垃圾和落叶收集、清运、处理机制,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污物质,并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9、整治城市垃圾围城。2017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城市及周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建立“专人收集、定点存放、当日清运”机制,禁止违法处置生活垃圾和填埋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农业大气污染防治
30、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禁止露天烧荒、烧垃圾、烧秸秆。落实禁烧包保责任制、网格管理制度。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综合利用率达到84%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秸秆禁烧督查组]。
31、开展农机作业扬尘防治。开展技术革新试点,对现有的耕作、收割、粉碎、打捆等农机加装收尘降尘装置(如防尘罩、防尘盖、防尘帘等),降低农业生产排放的扬尘[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32、修订应急管控预案。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重点涉气企业(建设、拆迁工地)编制应急减排实施方案。针对不同的应急管控级别,确定管控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制定具体的“停工停业停产、限产限排限行、禁烧禁燃禁烤”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33、建立完善应急工作制度。2017年4月底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制定完善日查日报制度、驻厂监管制度、会商研判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交叉督查制度,保障应急管控的有序实施[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34、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2017年6月底前建设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初步具备空气质量指数预报能力、污染物浓度预报能力、首要污染物预报能力。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在需要且条件具备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降尘[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
二、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35、严格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做好市域内14个跨界断面水质监测、考核和管理工作。加强2个省考核跨界断面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6、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全市9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规范建设市区白家湾、火星观、南漳三道河水库、保康金盘洞水库、谷城汉江三水厂、老河口一水厂,宜城江河供水有限公司、枣阳刘桥水库、北郊水库等9处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设施。2017年要全面摸清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清单式管理,按照“一源一策、一抓到底”的原则分别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打击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关闭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樊城区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白家湾饮用水水源地历史遗留建筑的清拆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县以下千吨(或万人)规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报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积极推进备用水源建设,完成东津水厂(城市备用水源)及其配套给水管网建设[责任单位:东津新区管委会、襄州区政府、市建委]。
37、落实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政府和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级饮用水源2017年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安全状况信息,县级从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安全状况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
38、推进河长制贯彻落实。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库长制体系[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9、狠抓工业水污染防治。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开展“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回头看,发现一家、关闭取缔一家。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涉水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等。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企业或园区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推进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制革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40、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对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专项清查,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行政审批局]。
41、加大城镇污水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升级改造工作,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全面推进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处理处置污泥[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建投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42、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出水浓度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
43、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根据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湖北省环保厅、农业厅《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对已划定的禁、限养区进行修正调整,并按要求报批。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各地要在5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排查。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市环保局]。
44、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对严重污染水库、河流的水产养殖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禁止水库施肥养殖、禁止汉江及通江水域的投饲施肥网箱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全面推广无公害养殖、绿色养殖和有机养殖等健康养殖技术,强化风险监控。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养殖区域内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情况调查,强化风险监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环保局]。
4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小河流河道清淤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认真落实《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2016-2018年)行动方案》[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46、严防地下水污染。全面清查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督促相关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回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47、全面完成汉江襄阳段污染源整改销号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负责做好《市委督查室关于汉江襄阳段污染源排查报告》中433项污染源的整改销号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污染源防治行业指导、日常监管和复查复核工作,对污染源治理结果逐一实行清单式管理。所有整改项目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销号任务[责任单位:老河口市政府、谷城县政府、宜城市政府、襄州区政府、襄城区政府、樊城区政府、东津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委]。
48、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全面排查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船舶冲滩拆解。以襄阳港及老河口、谷城、宜城等重要港口为重点,建立相关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老河口市政府、宜城市政府、谷城县政府、市环保局]。
49、全面整治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整治黑臭水体,2017年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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