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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污染物总量来源排污权交易试点管理。坚持总量控制、新老有别的原则,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现有排污单位在试点阶段免费获得初始排污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在满足总量的条件下购买相应排污指标,才能取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纳入省、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具体试点管理办法执行。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并购、重组、协商转让或排污权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指标,但位于石马河、茅洲河等重点流域、区域的工业类项目,新增工业废水、COD、NH3-N来源不得由区域外的项目获得。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四个街道环城路范围外区域以及市区夏季上风向镇街等VOCs重点控制区域总量来源不得由所在镇街区域外的项目获得。
(六)强化工业污染物回用回收净化处理。提升重点水污染行业及VOC排放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不断提升中水回用率,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及低排放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加大重点污染行业的中水回用力度,电镀行业中水回用率要达到60%以上,漂染、制革、洗水、湿式印花等行业中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造纸行业中水回用率达到85%以上。新、改、扩建其他水污染行业中水回用率原则上应达到50%以上,积极引导企业通过采取先进的中水回用技术、零星废水转移等手段达到工业废水“零排放”要求。
家具、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重点排放行业应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新、改、扩建工业涂装项目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因技术原因无法100%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情况下,新、改、扩建家具制造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比例不低于90%;新建印刷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比例不低于90%,使用水性胶黏剂比例不低于95%;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他工业涂装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比例不得低于50%;新建室内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所有排放VOCs的车间必须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提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收集效率,并尽可能采取密闭等措施以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要求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和净化率须达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要求。
(七)严格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情况作为项目环保准入的依据,实行差别化排放要求。工业废水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以重金属或酸碱等无机物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若项目周边没有水体可供达标处理后排放而必须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回用率应达到65%以上,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行业标准较严的要求;其他类工业废水以所在区域的截污管网完善程度确定:区域截污管网完善,工业废水能通过截污管网直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COD、NH3-N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其余指标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行业标准中间接排放标准较严指标要求;区域截污管网不完善,但工业废水最终能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行业标准中间接排放标准较严的指标要求。工业废水未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纳污水体属特殊控制区、一类控制区等区域,禁止增量工业废水,改、扩建项目工业废水排放执行不低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较严的指标要求,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纳污水体属二类控制区的区域,立足于优先鼓励、引导项目建设(含:新、改、扩)采用中水回用、零星废水转移等手段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确需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排放标准根据纳入水体环境容量确定。纳污水体有环境容量的,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较严的指标要求;纳污水体无环境容量且无需新增工业废水的,执行不低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严的指标要求;纳污水体无环境容量且需新增工业废水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或以上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严的指标要求。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以及燃煤、燃水煤浆锅炉项目须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行业严格执行VOCs地方排放标准,其他VOCs排放项目参照地方标准从严要求执行。
四、责任分工
(一)各镇街(园区):负责研究落实本行政区域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工作;制定本区域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督促检查本区域工业排污单位落实总量管控政策;按要求上报本区域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核查工作所需资料。
(二)市环保局:牵头做好全市工业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工作,负责与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全市工业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方案,提出全市工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政策建议;会同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落实工业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工作情况。
(三)市发改局:负责落实省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规定及我市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产业发展指引等区域性产业目录,指导项目准入;负责把好项目立项关,严格管控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配合环保、财政等部门协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四)市经信局:负责制订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统筹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组织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牵头推进企业自愿清洁生产;配合提供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核查核算所需的统计数据。
(五)市财政局:配合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的经济鼓励政策和措施;负责加大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管控信息化平台建设资金支持;配合环保、发改等部门协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协调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园区)落实工业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措施。各镇街(园区)要切实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大财政支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研究经济鼓励政策,统筹协调排污权交易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的关系,逐步建立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信息化管理平台和排污许可证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
(三)强化督查监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源头控制、工艺过程管理、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环境管理台账等。禁止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核定的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方案视为无效,据此替代方案作出的环评审批决定由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撤销。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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