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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环保信息公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地方政府责任和排污企业的义务,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本前提,必须要得到切实的遵守。基于上述两个问题,您认为我国现阶段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促使企业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公开?
吕忠梅: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将地方城市环保信息公开纳入环保督察范围,督促尚未落实环保法要求制定并公开地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120余个城市,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督促所有设区的市于每年3月底前按时公开名录信息,同时明确名录中各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类型,便于公众监督其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二是完善环保部企业排污信息公开规则,明确企业排污信息公开程序。各级环保部门为落实企业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公开要求,要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或利用已有的信息发布系统,便于企业公开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对主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愿意公开在线监测数据的企业,予以鼓励;为主动公开排污信息的企业提供公开渠道,便于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
四是严格执法,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在向人大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时应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将不依法公开排污信息纳入行政问责的范畴;对已纳入名录中而未依法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重点排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接下来我们谈谈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的问题,我国于2007年发布了第一个《环境与健康国家行动计划(2007-2015)》,在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时,首次以法律形式建立了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此后又陆续在一些政策文件中对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发布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更是将健康环境纳入了“大健康”的范畴。可以说我国对环境与健康问题已十分重视,您认为现阶段我国在环境健康工作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吕忠梅:我国虽然于2007年发布了《环境与健康国家行动计划》,初步建立了环境与健康管理体制和机制,但在近10年的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明显的问题:首先,环境保护部门与卫生计生等部门的职责划分和协作模式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其次,环境保护部“三定”方案中缺乏对环境与健康工作的行政授权,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实际上处于缺位状态;第三,当前环境与健康工作主要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这样的制度安排虽然可以在人群干预和应对、医疗救治等末端发挥作用,但难以从源头有效控制环境健康风险;第四,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缺乏技术支撑,亟需建立专业技术执行机构为决策提供科学支撑。
《环境保护》:为何要着重强调完善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体制机制?
吕忠梅: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后果严重(如癌症和出生缺陷高发)、影响范围大(跨地区、跨流域),但健康损害效应滞后,使得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问题隐蔽性非常强,等到群体性健康损害爆发再来控制为时过晚。必须通过源头实施风险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引发的健康损害问题,这也是经过多个国家成功探索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
《环境保护》:针对环境与健康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的责权划分不清、行政授权缺位等问题,您认为应如何解决?
吕忠梅:我提出了五点建议。
一是升级现有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使其成为国务院环境与健康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现有的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卫生计生委和环境保护部的主管副部长作为组长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环境保护部。这种双牵头安排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既无牵头、更无统筹”的尴尬局面。且由于领导小组级别较低,综合协调能力差,不能有效应对日益突出的环境与健康问题。为此,建议成立国务院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或副总理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国家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其职责为分析国家环境与健康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环境与健康工作,提出环境与健康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重大问题。同时,将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环境保护部在环境与健康工作中的任务分工和协调机制。在环境保护部“三定”方案中,增加“负责统筹协调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的职责。建议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围绕环境污染来源、环境质量和暴露途径开展健康风险防范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环境健康风险监测、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卫生计生部门围绕人群开展公共卫生干预和医疗救治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环境与健康影响监测、环境与健康影响评估、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医疗救治等;环境保护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与健康影响调查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鉴于目前《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与健康管理职责做了授权,但未在“三定”方案中落实。建议在《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增加“负责统筹协调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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