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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生态环境保护。
16.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监控、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有序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与评估。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启动安康、汉中、榆林市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检测,全省26个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县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2017年底前,编制并批准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17.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双源”(城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污染源)及补给径流区内重点监管污染源调查评估,完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年度目标任务,石化生产存储、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逐步实施必要的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18.全面推行排污许可。2017年6月底前,完成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年底前,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所涉及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省、市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19.提升水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着力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0.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等参与)
(六)强化科技支撑。
21.编制技术指导目录。编制我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指导目录的实施,提高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建立信息反馈和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因地制宜,选择适用水污染防治技术,编制技术指导目录。(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22.加强环保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等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七)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23.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2017年底前,制订完成并向社会公开35个水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15个优先控制单元水体达标方案。逐级分解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涉及不达标断面控制单元的市、县(区)要逐一排查本行政区域内污水排放口并落实专项整治措施。启动实施清涧河王家河水质不达标断面水体综合治理,逐步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对2016年黄河流域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控制单元,所在县级以上政府要编制和实施水体达标治理方案。对治理后水质仍不达标的区域,由省环境保护厅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参与)
24.扎实推进行动方案实施。以水质控制单元为核心,重点抓好全省15个优先控制单元主要防治任务的落实。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和《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收官工作。推进延河流域、无定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提高监管考核水平,确保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5.突出分区域精准治理。加强陕北地区水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开展油气开发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管线、危废物处置、贮存设施等重点污染源和潜在环境风险排查,严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渭河流域以宝鸡卧龙寺桥至虢镇桥、咸阳铁桥至新丰镇大桥段水域为重点,无定河流域以榆溪河为重点,排查控制单元内重点污染源,严格排污管理,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汉丹江流域重点排查尾矿库、矿山开采和加工、交通干线等风险源,保障水质安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主体责任。各市(区)要积极推行河长制,制订河道治理计划,推动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区分段夯实流域水环境管理主体责任;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标水质目标量化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完善保障措施,方案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对牵头和参与的工作制订年度计划,加强督办。
(二)强化调度通报。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对《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的重点工作建立台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各市(区)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季度水质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级各有关部门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季度牵头和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省环境保护厅定期通报各市(区)完成情况。2017年12月20日前,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自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推进信息公开。各市(区)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红黄牌企业名单、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区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情况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执法监管。省环境保护厅对企事业单位涉水环保设施、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进行检查,在问题突出的流域或行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通过挂牌督办、案件通报、移送司法等措施,切实解决各级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问题。
(五)严格考核问责。省环境保护厅对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本方案,对各市(区)工作完成情况开展季度、半年评估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等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区),由省环境保护厅约谈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视情报请省政府对其约谈。对未完成地表水年度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项目。
(六)完善补偿机制。自2017年起,在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丹江干流、陕南、陕北重点支流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渭河、汉江、丹江干流按照现有补偿机制要求,由省级部门实施断面考核和扣缴补偿资金。延河、无定河以及陕南、陕北重点支流各级政府应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自行确定辖区内干流、支流水质断面考核,扣缴污染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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