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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福建省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

2017-04-07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农村污水污水处理污水垃圾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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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引入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先进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把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归集在企业名下,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予以公示,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建立行业内企业黑红名单制度,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制定行业公约,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

三、强化政策引导,加大对市场扶持力度

(七)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各地要参照省级补助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对采用捆绑打包PPP模式,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上浮10%。2017—2018年,按照推出的工程包规模,省级财政对每个县(市、区)PPP工程包安排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并在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录入财政信息平台后下达。

污水治理方面:省级预算内投资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新增1万吨/日处理污水能力的,补助标准从400万元提高至440万元,其他县(市、区)从100~150万元提高至220万元,同时按照新增处理能力计算,补助金额低于110万元的项目按照110万元给予补助。对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运营采用各自独立的运营绩效考核指标和付费模式。对采用厂网一体化运营的PPP工程包项目,根据项目达标处理的污水处理量给予运营专项补助上浮20%,从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时限截至2020年。

垃圾治理方面:省级预算内投资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增日焚烧处理垃圾每百吨补助440万元,其他市、县220万元,同时按照新增处理能力计算补助金额低于110万元的项目按110万元给予补助。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原有补助标准上浮10%。对以县(市、区)域为单元,实施农村垃圾治理(含阳光垃圾堆肥房建设运行管理)的PPP工程包项目,从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打捆村庄数量,超过(含)50个行政村的给予每个行政村村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上浮20%,补助时限截至2020年。

(八)建立乡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财政奖补与村民付费相结合的分摊机制。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式、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乡镇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农村地区要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村民按每人每年5~20元缴纳保洁费。存在差额的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统筹解决。

(九)提供融资增信。符合国开行、农发行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的农村污水垃圾项目,各地政府要积极向上协助争取支持。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收益权质押融资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为农村污水垃圾项目提供多种融资支持。允许投资企业用项目预期收益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政府可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十)优化审批机制。建立农村污水垃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查、告知承诺、容缺预审”的并联审查审批机制。允许以县(市、区)为单位,把多个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实行一并报批、一并审批。

(十一)落实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农村污水垃圾等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符合《划拨地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纳税人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劳务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实施保障

(十二)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建立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解决培育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主体的相关问题,落实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有关工作。各地应根据本区域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目标实现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市场主体履行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约定责任。

延伸阅读:

住建部村镇建设司2017工作要点公布 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提上日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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