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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深圳市发改委)

2017-04-12 13: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环保环保产业深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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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为贯彻落实《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高效节能产业。重点发展电机及拖动装置、节能监测、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等节能技术和装备,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电器以及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

先进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监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噪声污染控制、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领域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以及环保材料与药剂等。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重点发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生物质废弃物循环利用以及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等。

节能环保服务业。重点发展节能服务业、环保服务业、再制造服务业等。

二、扶持计划类别

1.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股权资助)

2.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贷款贴息)

3.市级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直接资助)

4.节能环保学科建设专项(直接资助)

5.节能环保产业展会扶持计划(直接资助)

三、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资金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s://ecep.szsti.gov.cn/。

(二)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在线申报后,需根据不同扶持计划要求,将纸质材料报至相应负责单位收文窗口,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被列为“不诚信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市发展改革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节能环保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市发展改革委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发展改革委举报。

四、申报时间

(一)在线申报时间:2017年3月22日9:00至2017年4月13日18:00;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3月23日9:00至2017年4月14日17:30。

五、咨询电话

市发展改革委:吴敬,88101261;黄旭东,88128035。

特此通知。

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市发展改革委)

1、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股权资助)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环保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扶持方式及金额

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政府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机构股权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综合评估结果为通过的,直接资助资金按经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且不超过政府股权投资金额;综合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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