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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04-17 13: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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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关于污水预处理的规定。

若污水未经化粪池或沼气池预处理,宜在污水处理站前设置厌氧和除渣等预处理设施,以去除农户排放污水中含有的砂粒、泥渣、漂浮物等易堵塞物质,达到有效降低有机负荷和防止后续处理设施发生堵塞的目的。

6.2.3关于设置调节池的规定。

农村由于排水波动较大,设置调节池可有效保证后续工艺稳定运行。

6.2.4-6.2.6 关于污水处理工艺的规定。

6.2.7关于消毒的规定。

6.2.8关于处理水质要求高时的污水处理设施组合工艺的规定。

6.3 村庄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6.3.1 关于纳入城镇污水系统的污水处理技术选择的规定。

适宜采用纳管处理方式的村庄如下:

a.位于城镇内或周边的村庄。

b.已纳入城镇排水系统规划。

c.通过经济比较,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排水管道建设与维护费低于村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费的村庄。

6.3.2 关于纳管系统的规定。

6.4 初级处理设施

6.4.1 化粪池

6.4.1.1 关于化粪池应用范围的规定。

6.4.1.2 关于化粪池的施工应的相关规定。定期将污泥清掏外运,填埋或用作肥料。要求:化粪池的沉淀部分和腐化部分的计算容积,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8.4~4.8.7条确定。对于无污泥处置的污水处理系统,化粪池容积还应包括贮存污泥的容积。

6.4.1.3 关于化粪池设置的规定。

6.4.1.4有关化粪池构造的要求。

a.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按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和积存数量,经水力计算确定。深度(水面至池底)不得小于1.3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得小于1.0m。

b.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计算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20%。

c.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d.化粪池进口、出口应设置连接井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

e.化粪池进水管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管口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

f.化粪池池壁、池底应防止渗漏。

g.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新鲜污泥含水率可按95%,发酵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可按90%计算。 污泥发酵后体积缩减系数宜取0.8。掏污泥后遗留熟污泥量的容积应按污泥部分容积的20%计算。

6.4.1.5关于停留时间的规定。

化粪池是一种利用沉淀和厌氧发酵的原理,去除生活污水中悬浮性有机物的处理设施,属于初级的过渡性生活处理构筑物。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粪便、纸屑、病原虫,悬浮物固体浓度为 100~350mg/L,有机物浓度CODCr在100~400mg/L之间,其中悬浮性的有机物浓度BOD5为50~200mg/L。污水进入化粪池经过12~24h的沉淀,可去除50%~60%的悬浮物。沉淀下来的污泥经过3个月以上的厌氧发酵分解,使污泥中的有机物分解成稳定的无机物,易腐败的生污泥转化为稳定的熟污泥,改变了污泥的结构,降低了污泥的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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