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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
控源减排防治工业污染。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完成全市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设计改造,在确保所有排污单位达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治污水平的基础上,以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为重点,实施再提高工程。依法淘汰落后产能,2016年底前完成13类重污染小型工业企业排查和取缔工作,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7年底前,力争完成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金属冶炼、酿酒和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加强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预处理和集中处理。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全部工业集聚(园)区必须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稳定运行。逾期未完成的,实施涉水新建项目“限批”,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加快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所有建制镇实现“一镇一厂”。逐步实现城区及重点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对排入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施优先改造,加强污水处理厂脱磷、脱氮工程,2017年底前市区和县城污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20年,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55万吨/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能力27.5万吨/日,市区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加强人工湿地建设。在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及其他适宜地点,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努力提升流域环境承载能力。在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推广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农村地区,以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为重点,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与监管。定期对已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科学评估污水处理厂运营状况,规范运营管理。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控制水平,实现污水处理厂动态监督与管理。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转负荷率达到70%以上。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绿化、生态景观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鼓励城市污水经过深度处理后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城市景观、市政绿化、生活杂用等。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引导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重点推进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提高区域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到2020年,市区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控制。严格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严格控制养殖总量和规模,优化养殖业布局。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增加规模化养殖比例,鼓励集约化养殖和生态养殖。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治污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达标。积极推广“养殖—粪污处理—种植”结合的生态农牧业发展模式。探索建立畜禽养殖等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8%以上。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加快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工程,在河滩、湖滩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优先在大沽夹河流域试点,逐步推广到清水河、富水河和王河。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面积比例达到90%,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防治渔业养殖污染。鼓励各地政府探索建立“鱼塘+湿地”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退水,削减入库污染负荷。建立渔业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开展退渔还水,引导渔民转产、转业。防治海水养殖污染,在近岸海域严格按照《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开展水产养殖,推进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加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实施非标准船型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加快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环保设施更新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或淘汰。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完成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点、船舶制造厂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制定全市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加快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依法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建设改造任务。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载运船舶实施动态监控,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船舶申报、审批、签证制度。各油类作业点应在作业前按照法律规定布设围油栏。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单位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3)抓好重点区(流)域水污染防治。
抓好重点区县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占全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一半以上的龙口市、莱州市、招远市、牟平区和莱阳市等重点区县污染物排放量。推进牟平区有色金属业和金属冶炼,招远市农副产品加工、化工原料、机械制造及金属冶炼,海阳市农副产品加工业、金属冶炼和纺织等行业清洁化改造。
大力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以芝罘区、莱山区和牟平区为重点,进一步开展全市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2020年底前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加强重点水库水体保护。保持门楼水库、沐浴水库、龙门口水库、王屋水库、高陵水库、庵里水库总体水质优良水平。加强门楼水库上游沿河村镇农村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门楼水库总氮削减工程。加强庵里水库源头汇水区周边工业污染源监管。针对沐浴水库总氮超标等突出环境问题,梳理排查总氮超标原因,加强水库总氮污染防治。开展水质良好湖库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全面推进大沽河、五龙河、王河、界河、黄垒河和黄水河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除加强入河废水治理与控制外,通过保护水土资源、疏浚河道、改善湿地环境、修复生态等有效措施,努力提升流域环境承载力。强化大沽夹河、五龙河、黄水河生态流量管理,保障生态需水,优先考虑采用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生态补给,逐步恢复生态功能。加大开展黄垒河、界河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力度,涉重企业数量和重金属排放量显著减少,重金属污染防治取得重大进展。
加快中小河流生态治理。开展白沙河、黄金河、泳汶河、东风河等河流生态河道建设,实施生态护坡、河道疏浚、建设截污工程,增强河流自然净化能力,积极修复流域原有生态功能。在南阳河、东村河、碧城河、平山河、龙山河、蔚阳河等流域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努力提升流域环境承载力。
切实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大对大沽夹河、沁水河、五龙河、平畅河、龙山河、辛安河、东村河、界河、黄水河、泳汶河等10条入海河流整治力度,到2020年消除Ⅳ类以下水体。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防控陆源溢油污染海洋。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严查各类偷排漏排行为,有条件地区将污水截流后送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排入重点海域(莱州湾、芝罘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优先实施改造,实施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严格控制陆域污染物排海总量,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加强入海河流的全流域管控,实施严格氮磷排污许可制度。开展丁字湾、马河港、金山港等南部海湾总氮容量研究,制定五龙河、白沙河、纪疃河、东村河、留格河等入湾河流总量控制机制。强化海洋养殖业污染监管,所有养殖场推行定期环境评估、备案制度。
3.逐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1)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调查;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开展电子废物拆解、废旧塑料回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建立适合土壤环境管理特点的监测网络,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设施农业集中区、污灌区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全部县市区。
(2)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性措施。将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划为安全利用类,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污染风险。将重度污染的耕地划为严格管控类,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探索严格管控类耕地退耕还林。
(3)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严控工矿污染,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自2017年起,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严格污泥、垃圾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实施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综合整治。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相关工矿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头顶库等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2018年底前完成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区域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优先治理与恢复耕地或地块,筛选治理与修复技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一批针对性强、技术涉及面广、经济适用的技术试点示范项目。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害、修复成效进行评估,探索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方终身责任追究机制。
4.加强城乡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声环境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烟台市声功能区域划分。确定噪声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定噪声不达标区改善计划。加大对现有固定噪声源治理,加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逐步将噪声达标区覆盖范围由县城向中心城镇发展。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铁路、民航、公安、城建、文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别对交通、社会生活、建筑等噪声源进行具体管理,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作用,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实现部门联动、全民参与,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区域环境噪声管理。
(2)加强噪声污染控制。对现有人居建筑外交通干线和声环境严重超标的交通路段两侧安装声屏障,加强新建道路和城区重点道路及水系两侧绿化建设,削减交通噪声污染。设立交通噪声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各交通干线噪声污染状况。禁止审批在居民小区和居民楼内建设娱乐业、饮食业、加工业、修理厂等噪声污染项目。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娱乐场点和产生噪声企业采取相应防噪减噪措施,对噪声严重扰民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实施搬迁或关停。
5.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以建制镇为单位,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非规模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设施。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以农村“七改”工程为重点,不断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巩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水平,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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