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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实施
(一)狠抓责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严格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各区属地管理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一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环保、公安交管、海事等市级责任部门要严格落实管理职责和市人民政府交办任务事项,按照全面实施专项整治的要求,分别牵头制定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15个专项整治方案,并按照时间节点(附件2)要求,逐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二是各市级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牵头治理责任,对纳入我市《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本方案各项任务,逐一细化工作方案,全力组织实施,严格进度管理,严肃督查考核。三是各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全面加大日常督查检查、执法监管工作力度和深度,特别是对于涉及特许施工等特批事项,要制定细化监管方案,谁特许、谁监管,谁污染、问责谁。四是各区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点工作,充分用好法律、科技、经济、行政“四种手段”,将各项任务分解压实到乡镇、街道、社区,狠抓落地见效,全力确保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
(二)狠抓组织推动。市人民政府每周召开专题调度会,分析空气质量形势和存在问题,全面调度全市问题整改、任务实施、专项整治、执法监管各项工作进度,会议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前一周空气质量综合排名末位的区,现场指导督促整改。各区、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年度任务要求和任务分工,抓早、抓细、抓落实。一是市环保局继续对各区空气质量按日排名,每周分析发布各区污染特点和成因,及时指导各区采取针对性措施。二是各部门全面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协调调度机制,对照任务分工,逐项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关死后门、倒排工期,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国家各项任务,特别是针对高污染车辆限行、渣土运输车辆、冬季清洁取暖、采暖季错峰生产等直接关系全市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的重点任务,要立即启动、全面实施、不打折扣地完成任务要求。三是各区要结合国家及市委、市政府任务目标,自即日起,严格落实“天天应对、天天调度”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大空气质量保障和污染治理工作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按期保质完成,可检查、可考核、能追责。四是各区、各相关部门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市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报送上月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对已完成的项目同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市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将每月对各相关部门、各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三)狠抓执法监管。一是全面加强市级部门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环保、建设、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等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贯穿全年的监管执法方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司法等强制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二是各级执法部门要真正建立“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的监管执法模式,保证执法记录和行政处罚流程的完整性。每周调度并上报与大气污染防治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情况,严格区分其他无关处罚事项。三是市环保局每月对各区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情况及效果进行排名通报,对违法突出问题进行曝光。四是市政府对各市级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履职尽责情况实施专项督查,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特别是针对久查不罚、久立不结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坚决落实《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不作为的情形,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严格铁面、铁规、铁腕、铁心治污。
(四)狠抓督察迎检。将国家第一季度专项督查转办和日常督查通报的各类污染问题逐项分解到各区,由市级相关责任部门指导各区立行立改、整改到位,并以点带面、追根溯源,倒追监管责任。以区为单元建立整改清单、处罚清单、问责清单,特别是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全面排查、举一反三,建立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坚决杜绝同类污染问题再次发生。在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我市前,确保全面完成“小散乱污”违法企业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工作,全力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的迎检准备。针对中央环保督查组和日常督查反馈意见,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第一时间整改落实到位,并以此为导向和契机,加大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力度。
(五)狠抓考核问责。一是依据市委、市政府《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其补充办法,运用经济奖惩、区域限批、公开约谈、组织追责等措施,严肃查处各级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对年度任务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进行约谈;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工作不力、作风不实,弄虚作假和查处案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及属于监察对象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同时,针对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适当扩大约谈范围,同时制作约谈问责专题节目,在电视台公开播放。二是在现有考核问责工作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每周对空气质量排名最后1位和综合指数、PM2.5浓度不降反升的区进行公开约谈;每月对空气质量排名后3位的区实行挂牌督办,严格督促相关区采取强化措施,确保尽快实现“变后进为先进”;每月对任务进展滞后、专项整治不实、监管处罚不力的市级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累计通报3次的,实施组织问责。三是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以及京津冀区域内部排名结果一并纳入市人民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四是对照国家要求,制定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以各区为督察对象,并下沉至部分重点街镇、工业园区,严格落实地方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五是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成立市级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组,对地方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建议。六是充分发挥各区、各部门考核问责主观能动性。承担区考核排名任务的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职,严格考核,考核排名结果须分出层次、严格体现各区相应工作水平;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乡镇街、各级网格长(员)、专职网格监督员的考核力度,坚决杜绝“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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