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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二十九)完善价格收费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
(三十)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合理利用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退免税以及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三十一)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加大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节能减排技改项目融资,节能服务商融资、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买方信贷融资、节能减排设备制造商增产融资和融资租赁等绿色信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在环境高风险领域落实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等部门)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二)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组织全省重点排放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构建市场化的价格交易机制,提升排污权交易活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十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三十四)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完善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按照国家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整合为绿色产品的进程,推动落实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
(三十五)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落实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研究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三十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制定和完善有序用电方案,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参与有序用电,做好工业错峰、避峰用电预案,落实峰谷、差别电价等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做好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推动电力需求侧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七)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和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加快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完善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建立联网直报数据审核业务流程,设置更严格的省级审核模板。强化能耗数据质量管理,提高能耗预警、监测和分析水平。重点监控六大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密切跟踪耗能大户能耗的变动,审核重点企业数据的匹配程度,确保数据的基本衔接。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推动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各地制定并及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规范环境信息公开程序和形式,及时、准确全面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排污单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三十八)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省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市。各市要根据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三十九)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级政府进行问责,对未完成省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将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纳入省企业信用数据库,并推送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健全节能环保法规标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全面启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制订《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启动《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完善节约型公共机构分类评价标准,颁布实施《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规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
(四十一)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二)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及闲置旧物交换活动,利用旧物开展巾帼助困志愿服务。倡导广大职工从家庭家教家风方面入手,引导家庭购买节能、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推广绿色低碳出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
(四十三)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创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
(四十四)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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