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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狠抓城市扬尘污染防治。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办督函[2017]169号)要求,认真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管理工作,建筑施工现场要按照“六必须、六不准”的要求规范设置围挡,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等要及时清运;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要进行绿化、铺装、遮盖以及其他防尘措施。创新监管手段,对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要试点并推广安装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2、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加强对道路施工扬尘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总体受控。强化城区路面养护、保洁,逐步加大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和环卫专业冲洗的力度,减少道路二次扬尘,重污染天气适当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渣土、沙石等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3、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进扬尘管理地方立法工作。对扬尘管理要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区内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逐步推广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渣土等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长株潭三市要制定《城市扬尘综合治理专项方案》,试点开征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对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五)力推面源污染防治。
1、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确定高污染燃料类型。2017年底前,14个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要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因地制宜选择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参与)
2、严格规范餐饮油烟治理。14个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重点餐饮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试点在部分大型餐饮场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严格监控油烟净化效果;将餐饮油烟管理纳入星级宾馆、星级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的评定和复核;规范烧烤管理,逐步禁止露天烧烤。在长沙市试点建设5条以上,株洲市、湘潭市试点建设3条以上,岳阳市、常德市、衡阳市、张家界市、郴州市和永州市试点建设2条以上餐饮无烟示范街,引导健康绿色饮食习惯。(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商局、省旅发委等部门参与)
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强监管,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4、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各市州要做到“全面限放、部分禁放”,要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段并严格落实到位,加大对违禁燃放的惩处力度。要大力宣传禁限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和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的影响,形成禁限放的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理性燃放烟花爆竹,自觉形成市民约束监督。(省公安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5、实施城市及周边“增绿扩湿”行动。鼓励支持地方创建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因地制宜,扩大湿地面积,打造生态宜居城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六)加强机动车管理,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1、2017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实行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和污染排放等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各市州加快推进机动车环检站的规范化建设,实现机动车环检和安检同步检测。(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2、加快淘汰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剩余的黄标车。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3、加强新车排放监管。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牵头,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4、启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情况调查工作。2017年底前,长沙市、岳阳市分别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摸清底数并分别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5、提升燃油品质。在全省范围内供应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积极推广国六油品。加强对货车使用油品监管。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全覆盖,确保设施运行正常。(省商务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七)淘汰建成区砖瓦生产企业和燃煤小锅炉。2017年底前,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非法的砖瓦生产企业,基本关闭淘汰各市州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的砖瓦生产企业,基本淘汰各市州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长株潭城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省发改委牵头,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八)力推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压减燃煤消耗总量。
积极推广太阳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替代,加快推进“气化湖南工程”项目建设,减少城区煤炭消耗量。鼓励推动燃煤火电企业向附近工业园区、重点耗煤企业集中供热,淘汰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控制煤炭消耗总量,提高省外优质煤炭利用比例,煤炭消耗比重下降到57%以下。(省发改委牵头,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九)持续推进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控制增量,削减存量,以结构调整、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为主要措施,重点抓好电力、钢铁、水泥、有色、涉挥发性有机物等行业减排项目的实施,持续削减大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和重点减排工程,为新兴产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7年,完成对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的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包括烟粉尘监控指标)安装,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2、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不断强化多部门执法检查,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大气污染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十一)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气象条件和重污染天气状况,健全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严格控制电力、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应急期间污染物排放,明确不同行业减排措施的具体工艺流程和停限产设备。对过境货车采取交通限行、交通绕行等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督察,对应对不力的严肃问责。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实现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全流程的实时监控与效果评估,为决策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十二)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等11部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优化调整方案,合理设置声环境功能分区;针对环境噪声投诉热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工业噪声的治理力度,制定声环境功能区达标计划,积极开展噪声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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