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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四川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2017-05-22 10: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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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积极建设西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二十)完善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省、市两级管理制度,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系。根据国家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结合省情分解下达任务,督促符合纳入标准的重点排放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碳排放配额管理。积极运用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加强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探索多元化交易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二十一)加强交易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硬件设施,以及交易规则、结算细则、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增强市场拓展力度,扩大影响力,推动其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网络,成为国家布局在西部地区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支持金融机构与碳交易机构开展合作,探索碳金融创新产品,发展碳基金、碳债券、碳信托等业务,探索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碳远期合约交易等业务,适时开展碳期货、期权等研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省国资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二十二)强化基础支撑能力。培养壮大碳交易专业技术支撑队伍,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完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依托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以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能力建设为重点,积极开展碳市场建设相关培训和交流合作,带动周边省(区、市)碳市场基础能力建设,为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作出贡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

七、加强低碳科技创新

(二十三)加强气候变化科技创新。积极对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组织省内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厄尔尼诺、拉尼娜极端气候与我省降水耦合关系、气候变化对我省的影响及风险评估、主要工业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计量等相关研究。积极推进省内相关科研机构参与国家组织的气候变化基础研究、碳排放核算方法研究等。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研究中的应用力度。积极参与国家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战略政策研究基地建设。(牵头单位: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气象局)

(二十四)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以清洁高效燃煤发电装备、燃气轮机发电装备、水电装备、核电装备、风力发电装备、太阳能发电装备、其他新能源发电装备、储能装备、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高效清洁节能锅炉、低温余热余能利用、高效节能电机及电力装备、新型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系统、低碳建筑技术、低碳水稻品种、高固碳树种等为研发主攻方向,研发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低碳技术。建立低碳技术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低碳技术进步。(牵头单位: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省能源局)

(二十五)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引导全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对减排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组织规模化生产。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在低碳试点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重点地区,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

八、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二十六)推进地方应对气候变化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对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及相关标准,制订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性法规及相关配套标准。严格落实国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建筑低碳运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相关系列标准。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能效标准实施,促进能效提升和碳减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十七)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全省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全省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加快推动市、县两级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省能源局)

(二十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推动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鼓励全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九)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加大省预算内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综合配套政策,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及相关政策,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严格落实国家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税收和价格政策,推进各市(州)完善区域低碳发展协作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十)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国家相关专业机构,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推进全省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各领域的国际国内合作,加强人员交流,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知识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九、广泛参与国际国内合作

(三十一)努力扩大合作领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努力扩大我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领域,在清洁能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生态保护、低碳智慧型城市、气候适应型农业、绿色市场培育、防灾减灾等方面,通过合作,扎实推动全省实现低碳转型,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巴黎协定》国内履约和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作出应有的贡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气象局、省能源局)

(三十二)积极推进务实合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对话交流,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的务实合作。利用相关国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促进低碳项目合作,推动海外投资项目低碳化。全面深化与其他省(区、市)的友好合作,通过交易机构股权合作、共建项目、共同参与重大课题研究和培训等方式,切实提升我省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实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国资委)

十、强化保障落实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四川省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各市(州)要将全省下达的碳排放控制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切实抓好落实。(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十四)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要加强对市(州)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探索建立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机制,推动各市(州)、各部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三五”全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牵头单位: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全国低碳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全民低碳意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媒体人员专业传播培训,提升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已经省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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