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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湖南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通用文本》

2017-05-25 11: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BOT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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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条 竣工

7.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7.1.1 乙方应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项目设施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7.1.2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 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乙方应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7.1.3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7.1.4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设施竣工。

7.2 试运行

(1) 在通过第 7.1 条项目设施竣工验收后,乙方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试运行通知,告知预定试运行日,并提交能说明已具备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

(2) 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甲方未发出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试运行。

(3) 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试运行时使用的污水。

(4) 试运行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7.3 开始商业运营

7.3.1 试运行 日后,乙方可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项目连续 日污染物排放满足要求,并在接到环保部门许可后,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开始商业运营。

7.3.2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乙方,如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不同意的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应在____日内解决,否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第 日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书面答复乙方,视为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营。乙方应将最终确定的开始商业运营日书面通知甲方。

7.3.3 自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并按照第 9 条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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