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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

2017-06-05 17: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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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要点

(一)技术人员

1.采用分散独立经营模式和集中经营模式的单位,应有至少有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依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应有至少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水泥工艺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5年及以上在水泥工艺专业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依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有至少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或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4.水泥生产企业应设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协同处置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危险废物运输

1.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

2.危险废物运输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中的相关规定。

3.预处理产物从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之间的运输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三)协同处置工艺与设施

1.厂区

(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所处位置应当符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2)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相关要求,应与地方现有及拟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统筹规划。

(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复印件等项目审批手续相关文件。

(4)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5)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和作业区域周边应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

(6)危险废物运输至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运输路线、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的预处理产物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当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位置位于环境敏感区周边导致危险废物运输路线无法避开环境敏感区时,危险废物装车后应及时离开,避免长时间停留。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等环境敏感点。

(7)危险废物的贮存区、预处理区、投加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2.水泥窑

(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应为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窑,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含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排气筒(以下简称窑尾排气筒)配备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要求,并安装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浓度在线监测设备。

(2)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应连续两年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要求,并且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3.贮存

(1)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应建设危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相关要求。

(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和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时,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预处理能力的15倍,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2倍。

(3)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0倍;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5倍。

(4)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贮存设施内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贮存设施,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

(5)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在再次盛装其他危险废物前应进行清洗。(6)危险废物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中的相关规定。

4.预处理

(1)针对直接投入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会对水泥生产和污染控制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应根据其特性和入窑要求设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

(2)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室内车间。

(3)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车间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预处理车间,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放废气应经过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4)对固态危险废物进行破碎和研磨预处理的车间,应配备除尘装置和与之配套的除尘灰处置系统。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应设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和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5)危险废物预处理的消防、防爆、防泄漏等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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