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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水十条颁布以来环保部水环境管理相关政策梳理

2017-06-07 08:49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设施水生态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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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部分城市试点开展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环水体[2016]189号

2016年12月28日,各地应立即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同时,为推动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决定京津冀部分城市试点开展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发证范围:

(一)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

(三)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试点城市内含有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两项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

(四)独立粉磨站企业可以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要求等。

影响: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京津冀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1+2重点城市(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完成钢铁、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

四、对排污单位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6号

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影响: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报流程、主要内容和样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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