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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7-06-07 14: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佛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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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井盖、 盖板损坏或丢失的,及时做好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八小时内恢复;

(三)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定期监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水量,水量特别大或进水污水浓度特别低时,应及时检测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五)定期对人工湿地内杂草、病虫害以及植物残体进行处理,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对人工湿地植物进行收割和补种;

(六)定期检查快速渗滤池的填料层,防止重物压或有浸泡现象;

(七)每半年对调节池(集水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八)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中毒或爆炸事故;

(九)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十)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最终处置;

(十一)运营单位可根据工艺实际自行增加或减少检查巡视内容。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可采用远程在线监控和专人巡查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运行维护管理。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自动监控参数应当包括主要设备启闭信号、主要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排放水量等指标,同时具备预警、报警功能,在线运行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对于处理能力达到500吨/日及以上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应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区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报告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内镇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下情况:

(一)每月报告上月的处理水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每季度报告上季度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每季度至少提供一次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范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的报告;

(三)每年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四)遇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生活污水处理站进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或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的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如有因维护需要或者其它原因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拆除、闲置的,运营单位需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替代方案并提前60个工作日向区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运、拆除、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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