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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2017-06-08 09:16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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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上海环保局印发《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其中无组织排放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全文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沪环保法〔2015〕386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等无组织排放行为的执法力度,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11日

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实施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行为的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区(县)环保部门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无组织排放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的行为开展执法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立案)

环保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或个人涉嫌无组织排放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四条(无组织排放的认定)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无组织排放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

(一)作业活动产生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可通过下列方式认定:

1.有简易仪器的,通过仪器测定有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排放;

2.无仪器的,可通过工艺流程确定有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的排放;

3.通过嗅觉、视觉等途径,现场确认有废气或粉尘排放(记入检查笔录中)。

(二)存在无组织排放情形。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无组织方式:

1.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作业;

2.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的;

3.其他造成废气、粉尘泄漏、逸散的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能同时认定属于无组织排放和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行为,按照设施不正常使用处理。

造船行业等部分工艺、技术上不具备密闭作业条件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配备相关收集、处理设施,经环保部门认可的,不适用本规程关于无组织排放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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