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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

2017-06-13 08:53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VOCs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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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整治移动源,推进移动源污染治理。

1、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力度

市公安交警、环保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和强制报废工作,扩大我市黄标车限行区范围,根据省的要求开展黄标车技术鉴别和治理改造试点,禁止黄标车异地检验,落实黄标车环保季度检测制度,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严查淘汰车辆上路行驶,确保完成省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市公安局、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质监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市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市环保部门在市区黄标车限行区开展黄标车进入限行区电子警察抓拍和处罚;要加强黄标车数据实时交换工作,提高电子执法准确率,配合省推进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全部加入跨区域联合电子执法。同时,进一步增加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卡口设置,增大抓拍区域,加大对黄标车闯限行区的处罚力度,压缩黄标车行驶空间,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市公安局、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2、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在用车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快市机动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与省平台联网传输数据,提高检测数据传输质量,全面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造假和作弊行为;及时开展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监督抽测,加强对黑烟车的执法力度,消灭黑烟车。〔市公安局、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发改局、财政局参与〕

3、加强过境车辆管理

市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科学合理疏导市区交通,禁止过境大货车从市中心经过,最大限度减少机动车尾气对我市空气质量的影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4、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推行和提倡绿色出行、公交出行及“无车日”活动;市发改部门要牵头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加快机动车充电桩建设;出台我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政策。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积极推动公交电动化,开展中心城区、郊区、边远地区非电动公交车梯度淘汰工作。〔市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国家、省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摸底调查和治理改造试点,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6.逐步建立船舶污染防治体系。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以及江海联运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潮州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局、海洋与渔业局、工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7、组织实施港口大气污染防治。

加快岸电设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新建沿海邮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需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它大型码头泊位应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推动原油储油库、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海洋渔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三)加大固定源整治,减少污染物排放。

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坚决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依法明令关停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清理整治市场主体家庭作坊式污染;坚决关停不能稳定达标的“小散乱污”企业;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市环保局、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

实施燃煤机组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大唐潮州电厂#1、#2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最大程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要加强大唐潮州电厂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环保局、潮州港开发区管委会、饶平县政府参与〕

3.加快推进高污染锅炉综合整治。

2017年底前,除确有必要保留外,全面淘汰我市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内高污染锅炉,完成省下达的13台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料使用、锅炉运行及其污染排放的监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质监局、环保局参与〕

4.加快推动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

按照《广东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5-2017年)》(粤发改能电〔2015〕488号)要求,积极推进潮安特色产业园区燃气热电联产等项目建设。除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按要求全部淘汰。〔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参与〕

5.加强高排放行业环境监管。

推行陶瓷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提标减排,进一步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加大大唐电厂、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污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严厉打击偷排、造假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的监管。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完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重点企业VOCs治理项目;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落实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全面开展区域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的治理工作。推行“一企一档”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配合省建立并实施企业VOCs排放申报制度,在重点行业实施VOCs排污收费试点;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管;在包装印刷行业推广应用无溶剂复合技术和设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工商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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