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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政策年度报告2016

2017-06-14 09:44来源: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关键词:绿色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环保产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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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改革稳步推进

鉴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偏低对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效率造成的不利影响,2015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

并且,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对此,各地纷纷启动开展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截至2016年末,全国约有半数以上设市城市、不足1/5的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按照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在0.5~1.42元/立方米之间,平均为0.88元/立方米;非居民收费标准在0.5~3元/立方米之间,平均为1.17元/立方米。

总体来看,目前多地尚未将污泥处理成本纳入收费范围,政府向污水处理厂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的调整机制尚未建立,这是污水处理费改革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注:截至2016年6月末

江苏、上海等地区因地制宜上调污水处理费标准

2016年2月2日,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提出到2016年底前,苏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调整到1.5~2.0元/立方米,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2~1.6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苏南地区、其他地区分别平均不低于0.6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2016年2月6日,上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联合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预〔2016〕25号),规定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7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中工商业、行政事业、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分别为2.34元/立方米、2.24元/立方米和2.34元/立方米。

原标题:环境经济政策年度报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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