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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过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新环评时代即将到来

2017-06-22 08:19来源:环评互联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环保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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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环境保护“三同时”

第十六条【“三同时”总体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报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同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落实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项目的施工合同和计划,保障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并采取防止、减少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开展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

第十九条【环境监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环境监理。

承担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环境监理机构发现设计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发现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环境监理机构应当编制环境监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产前向负有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申领程序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非排污许可的建设项目验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

查,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经批准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落实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及措施的;

(三)施工阶段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修复的,或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三同时”阶段环境监管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建设过程监管,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选,开展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运营期间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运营期应当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保障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编制运行情况监测和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运营期间环境监管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建设项目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运行情况;

(三)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和评价实施情况;

(四)建设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五)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后评价】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投产使用三至五年内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公路、管线、输变电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报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未按要求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暂缓审批其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延伸阅读:

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国务院通过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新环评时代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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