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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乡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

2017-06-27 16: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PPP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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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项目用地。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PPP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向PPP项目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不得以企业所有制形式等原因阻碍相关用地程序审批。

(二)实行专项补助。采用PPP模式的工程包项目,省级专项资金补助上浮lO%。省级预算内投资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新增l万吨/日处理污水能力的,补助标准从400万元提高至440万元,其他县(市、区)从lOO-150万提高至220万,同时按照新增处理能力计算,补助金额低于100万的项目按照110万元给予补助。对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运营采用各自独立的运营绩效考核指标和付费模式。对采用厂网一体化运营的PPP工程包项目,根据项目达标处理的污水处理量给予运营专项补助上浮20%,从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时限截止2020年。支持加快前期工作,2017-2018年,按照推出的工程包规模,省级财政对县(市、区)PPP工程包安排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并在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录入财政信息平台后下达。示范项目奖补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PPP工程包项目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

(三)提供融资增信。对民营资本投资占股超过50%的PPP工程包项目,福建省PPP引导基金通过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方式对项目提供优先支持,债权投资资金成本不超过市场同期融资成本。符合国开行、农发行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的,各地政府要积极协助争取支持。2017年底前,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PPP工程包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对重点领域PPP工程包项目,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子项目先行审核放贷。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收益权质押融资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为PPP项目提供多种融资支持。

允许投资企业用项目预期收益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政府可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四)整合政府资金。发挥公共财政的统筹作用,各级政府征收的排污费、重点流域生态牢补偿资金以及各部门的涉农环境治理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四、工作机制

(一)组织协调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包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一包一策”的要求,组建推进工作班子,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挂钩,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地方政府明确的村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为工程包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依法依规选择社会资本。涉及各子项目的协调事项,工程包挂钩领导和实施机构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程服务,推进工程包项目实施。

各地要明确污水处理PPP工程包牵头责任部门,明确拟推出的PPP工程包项目及实施机构,于2017年1月底上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将按要求对PPP工程包实施进度开展督导。

(二)优化审批机制。建立PPP工程包项目“绿色通道”,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查、告知承诺、容缺审批’’的并联审查审批机制。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放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工程包内的项目可实行一并报批、一并审批,可将土地使用权的供应工作与PPP项目招投标同步进行。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当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应明确项造价审核认定办法、工作变更处理、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竣工决算办法,保障社会资本和政府双方的合法利益。设计规模小于3000吨/日的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免于办理工图审查。村污水处理设建筑面积(不含构筑物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公平竞争机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选取合适的采购方式。合理设置项目的资格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和市场测试,按法定程序公平择优确定社会资本,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化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对不同时具备投资能力、建设资质和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鼓励其组建联合体参与竞争。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对已在省内投资运营城市、村镇污水处理的社会资本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依法可以不再进行二次采购。禁止中标(成交)的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相关部门要强化对PPP项目采购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处理采购争议和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生活垃圾处理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

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吸引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投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和《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闽政办[2016]122号)要求,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将辖区内的城乡环卫清扫保洁、中转运输、终端处理以及市政公用领域等项目整合组成一个或若干个工程包项目,或与其他优质收益性项目捆绑打包,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合作。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鼓励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2017年一季度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都要推出2个以上工程包,年底前落地率应达到50%以上。

二、实施要求

(一)编制方案。以设区市或县级为单位编制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PPP工程包,将分散的同类项目或关联项目组合打包,整合新建项目和已建成的存量项目、非营利项目和营利项目以及跨行业的关联项目,实行规模经营和全生命周期的建设运营管理,提高项目盈利能力。整体规划的项目,可在明确发展规划、项目边界条件和调整机制等要素条件后,整体招标、整体签约、整体设计、分期实施。结合项目特点,可灵活采用或组合采用符合操作指南要求的“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或“委托运营”(OM)等模式进行合作。合作期为10-30年。

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包项目,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实施方案。已完成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的,可作为编制实施方案的依据;涉及存量项目的,还应依据项目的历史资料和资产评估资料等。社会资本可以先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相关工作,提交项目所在地政府作为项目实施建议。实施方案应包括各子项目建设内容、产出说明、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框架和采购方式等内容。

(二)投资回报。社会资本主要依靠垃圾处理费和垃圾综合利用等获得回报,不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按规定实行收费制度,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收取垃圾处理费。省级安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建设运行管理好的市县予以奖励。政府对垃圾处理的支出纳入同级或分级财政的中长期预算规划。

社会资本投入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可按年化不超过lO%测算,结合行业特点和利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市、县级组织实施机构统一与社会资本签订合同并支付运营费用,运营费用需由各县、乡镇分级承担的,市、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上下结算。使用者付费项目,应约定价格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和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创新管理、创新技术,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投资回报水平。

(三)规范运作。投标文件必须包括项目公司组建方案,投资企业中标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投标文件中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与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项目公司必须由中标企业足额出资,不得变更股权。PPP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公司必须提交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合同和章程,地方政府必须核验其是否与投标文件中项目公司组建方案载明的投资主体一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一般不得转让股权,确需转让的应经地方政府同意,并至少达到8年以上特许经营期限,股权受让方在财务状况、业绩及专业技术力量等方面的资格均应优于转让方在投标时的相应资格条件;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公司股权的,地方政府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终止并收回特许经营权。

(四)履约管理。合同双方要认真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条款,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增加的合理成本,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符合PPP合同约定的要及时调价,并按时支付费用。要加强垃圾处理项目运行监管,对因投资运营企业原因导致垃圾处理不达标、运行不规范的,地方政府应责令整改,并按合同予以扣减运营费用,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予以终止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及合同办理解约手续。

(五)建设标准。采用焚烧工艺的垃圾处理设施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建标[2001]213号)等国家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县级地区的实际情况,原则上采用垃圾焚烧处理的项目,处理规模应不少于300吨/天,鼓励临近县市区域联建垃圾处理设施,要求新建项目在设计时需统筹考虑渗滤液处置、飞灰填埋处理设施等配套设施。

(六)产出标准。垃圾处理设施的排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检测监管及考核评价标准》(DBJ/T13-93-2010>和《福建省生活垃圾卫生填进场运行维护及考核评价标准》(DBJ/T13-139-2011)等国家或地方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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