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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前 贵州省完成磷化工行业和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2017-06-30 16: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汞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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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落实固定污染源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八)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燃煤发电(含单台200MW及以上自备电厂)、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向省环境保护厅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简化管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余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九)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当地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实际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当地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

(十)严格依证开展监管执法。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企事业单位排放数据和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并核定排放量。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控数据可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谁核发、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查,排污许可证的监管执法以属地管理为主,核发部门随机实施抽查。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监管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十一)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和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信息,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十三)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范围。建立健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六、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认真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督促指导,总结推广经验,确保取得实效。

(十五)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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