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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7月1日实施

2017-07-01 08:48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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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测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必要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2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新建企业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满足附录E的技术要求。

6.1.3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6.1.4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企业应该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

6.2排气筒监测

6.2.1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满足GB/T16157、HJ/T397、HJ/T373、HJ/T75、HJ732的规定执行。

6.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不少于3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3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DB31/1059-201776.3无组织排放监测

6.3.1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55、HJ/T194的规定执行。

6.3.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在车间门窗、装置区、储罐区下风向下1米,高度不低于1.5米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6.3.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3个样品,计平均值。

6.4污染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75中相关要求及国家和本市的其他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6.5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按表5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6.6当需要对即用状态涂料和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和甲醛含量进行测定时,按照表6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企业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7.3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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