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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西宁市、海东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度,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要实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六州城镇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产业聚集区,推进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2.落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管控要求。西宁市、海东市、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和格尔木市城区及其周边工业园区内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继续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行业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年内完成13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西宁市甘河、北川,海西州格尔木、德令哈等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要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要求和项目升级改造,逐步推行冶金、水泥、有色、化工等现有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
3.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推进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除列为淘汰对象的锅炉外,所有燃煤锅炉均应采取脱硫措施,其中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钢铁、水泥、化工、有色、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中已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的企业,要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整治,逾期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加强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煤炭、水泥、粉煤灰、石膏粉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抑尘网。
4.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青海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整治方案》(青环发〔2015〕135号)要求,稳步推进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年底前重点行业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
5.持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加强施工扬尘监管。西宁市、海东市推进施工扬尘精细化监管,持续巩固扬尘综合整治成果。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投标的条件之一,市区集中连片拆迁场地和大型建筑施工场地要建设视频监控装置,与市级监控平台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六州推进绿色施工,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全封闭围挡、道路地面硬化、拆迁洒水、渣土车密闭运输、暂不开发场地绿化遮盖等控尘措施。同时,加强公路建设施工扬尘管控,路基开挖落实“即挖即装”作业,弃渣场、拌合站、水泥物料堆场、施工便道等及时采取洒水、密闭、硬化措施。
(2)加强道路扬尘控制。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逐年提高建成区道路机扫率;人工方式清扫道路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尽量减少扬尘污染。进入主城区的载货车辆特别是重型载货运输车要采取密闭、清洗、限速等措施。西宁市、海东市严格实行渣土运输车辆资质管理和备案制度,督促渣土车做好密闭设施维护,及时更新卫星定位系统。
(3)加强点源污染管控。进一步提高垃圾收集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须密闭收集,及时清运。主城区和城郊地区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秆、荒草等。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吸油烟机。
(4)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优化城区绿地布局,不断扩大城区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比重,加大营造林建设规模,推进重点区域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构建绿色生态屏障,增强环境空气自净能力。加快设施农业建设,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农田少耕的耕作方式。在干旱季节,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减轻颗粒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6.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1)严格新车环保准入。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重型柴油车,全面执行机动车国Ⅴ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含农用机械)须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
(2)规范机动车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验,凡未通过环保检验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检验机构一律与环保部门监管平台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年底前实现与国家联网。
(3)基本淘汰黄标车。西宁市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制度,海东市及其他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黄标车限行措施,积极落实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激励政策,加大路检路查力度,推进黄标车加快淘汰,年底前基本淘汰全省范围黄标车。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西宁市、海东市逐步开展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排放机动车专项整治。
(4)强化交通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区交通道路网络,建设完善城市智能化交通系统,强化交通疏导管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
(5)加快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按照国家要求,做好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的准备工作,确保如期保障油品供应。加快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度,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如期完成所有回收治理任务。
(四)依法强化监督管理,逐步健全管理体系。
1.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完善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各市(州)进一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网格化管理模式,细化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责任,逐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海东市加快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方立法工作。
2.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市(州)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制定完善本辖区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实施统一的四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明确各级别预警减排措施和减排力度,分解细化至具体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和实时监测资料共享,提高市(州)级的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水平,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中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3.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全面公开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继续实行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及格尔木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公布制度。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等环境信息。重点工业企业要按规定主动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自行监测结果等信息。
4.建立区域协作机制。西宁市、海东市进一步健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5.编制城市限期达标规划。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西宁市、海东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实行限期达标管理,组织编制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提出分阶段推进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措施,并动态管理限期达标规划实施进程。
四、重点治理工程项目
2017年,全省重点实施扬尘综合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及能力建设等五类骨干工程项目共50个,预计投资9.7亿元(详见附件2)。为确保实现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市(州)应结合实际确定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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