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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强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2018年底之前完成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企业排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和残留、废弃农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2018年底之前,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9.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源头减量,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有毒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严格落实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政策,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落实环保措施。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10.加强灌溉水管理。阻断水污染向农田转移,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11.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2018年底之前完成岱山、北洋桥、紫霞观等简易垃圾填埋场环境治理,加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集中回收铅酸蓄电池,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安全处置。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示范。落实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继续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行可循环利用购物袋和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12.防止污泥底泥污染土壤。严格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取缔非正规污泥堆放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山体修复等。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2020年底之前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加强湖泊、河道清淤环境管理,底泥清除前应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价,污染底泥堆放和处置场地应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土壤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自2017年起,在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将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专项调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土地用途的重要依据。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2.建立关停企业污染地块筛查工作机制。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关停企业原址用地污染筛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档案,作为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3.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明确调查评估责任。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依法开展调查评估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外),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对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国土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环保、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4.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在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专项调查评估基础上,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发布通告,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污染物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环境影响;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应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5.落实土地监管责任。国土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严格监管,防止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被开发利用。农业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保障农用地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等3个类别(即: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果,有序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2018年底之前制订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2020年底之前组织完成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各区划定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自2018年起,江夏区、黄陂区启动林地划定试点工作,其工作方案和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2.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在农产品产地边界设立隔离防护带,防护带内禁止新、改、扩建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项目;依法完成隔离防护带内高风险行业项目的关停搬迁工作。2019年底之前,新洲区、蔡甸区等产粮(油)作物基地和东西湖区、黄陂区等“菜篮子”基地所在区制订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制度。各区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时,应约定受让方土壤环境保护责任的条款,对过度施用化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限期治理修复,对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复义务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依法采取预警、约谈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推行调整种植结构、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病虫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3.防控企业污染优先保护类耕地。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4.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结合全市土壤污染详细调查结果和农产品超标情况,2019年底之前,安全利用类耕地比较集中的区需制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明确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安全利用要求、技术指导与培训的内容和对象、农产品质量抽查及定期检测制度等,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全市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规划局,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5.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优先将重度污染耕地调出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落实国家严格管控类耕地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意见,制订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重度污染耕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或治理修复等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6.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开展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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