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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1.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推进“智慧垃圾分类”,不断提高“三化四分”水平。2020年年底前,全市各区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50%以上的县级城市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市城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城投集团等配合)
2.加强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管理。
落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规范化处置工作。(市城管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投集团等配合)
加强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街道)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市城管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市农办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建委等配合)
3.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
建设集中式污泥处理设施,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污泥无害化规范处置。2017年年底前,完成临江污水处理厂4000吨/日的污泥焚烧项目建设,县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市建委牵头,市城投集团、市环保局等配合)
2018年年底前,完成七格污水处理厂1600吨/日污泥处理项目建设。(市城投集团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建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使用规范化管理制度,实现污泥管理的信息化、动态化、过程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用于农业生产时,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定,并建立台账。(市城管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严厉查处污泥还田和向农田堆放、倾倒等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等配合)
(八)规范防渗设施建设和措施。
加强防渗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市商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中石油杭州分公司、中石化杭州分公司等配合)
严格规范垃圾填埋场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市城管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城投集团等配合)
2017年年底前,完成天子岭“一期”垃圾渗滤液提标改造项目建设。(市城投集团牵头,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九)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1.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根据国家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10个重点行业和节能灯制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行业的土地,以及拟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由当地政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由其向市级部门报备。(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配合)
重度污染农用地拟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政府备案,并由其向市级部门报备。(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形成杭州市污染地块名录,纳入市级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政府。2020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点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2.加强开发利用监管。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业局等配合)
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对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制定相应的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配合)
(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制订治理修复规划。
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的突出污染问题。2017年9月底前,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林水局等配合)
2.实施治理修复工程。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区、县(市)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机制。继续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加快推广一批适用治理模式。2020年年底前,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土壤耕地治理修复5万亩。(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等配合)
落实国家开展污染地块修复的工作要求,以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功能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修复工程,完善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加强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督管理,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均要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的要求,开展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林水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1.推进制度建设。
研究制订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2020年年底前,建立全市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方面的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2.实行土壤环境的空间管制。
落实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和人居环境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土壤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等配合)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配合)3.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等配合)将相关主体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等配合)
4.提高土壤环境监管水平。
排查梳理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中排放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多氯联苯等3类有机污染物)的企业,2017年10月底前,建立市、县两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督促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察执法体系,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开展每3年1轮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委等配合)
5.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齐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形成满足各级环保部门监管需求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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