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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广东:《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

2017-07-12 10: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减量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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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会同城管执法部门统筹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处理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处理行为,及时转运、处理查扣的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保管理工作;对垃圾处理单位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对所辖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推动各类垃圾处理项目做好立项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及时公布须限期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积极推动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配合公安交管部门查处违法运输行为;强化对船舶在港装卸环节的监管,禁止违规装卸生活垃圾,严禁违法装卸、堆放、转运建筑废弃物,发现装载各类垃圾的船舶出港,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开展执法查处;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管理工作,减少水域污染。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加强所辖区域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上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倾倒垃圾案件并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海事部门负责对非法装载、运输垃圾的船舶进行登轮检查、查处;发现可疑船舶,要进行登轮检查,并负责查处船舶的海事违法行为,对不具备海上运输垃圾处置手续或者发现船舶违法倾倒垃圾行为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海洋、海事、海警、公安边防等具有海上执法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大海上巡查力度,尤其是对珠江口粤港毗邻的海域、海湾、海岛周边等重点地点要加大巡查频次,发现大面积海漂垃圾要及时通报海域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行为的查处,发现内河违规装载垃圾要及时向当地海事部门通报。

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及时审查行政执法单位移送的案件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立案侦查,并根据案件需要适时介入指导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涉嫌有组织犯罪的要全面侦查违法处理垃圾的组织运作情况,严肃打击组织者、策划者和雇佣者,彻底切断违法犯罪链条。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为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建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有关单位参加的垃圾治理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牵头部门另行按程序报批。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本地区的垃圾治理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三)强化监督问责。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打击违法处理垃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对工作不落实、问题较突出的地区要约谈相关负责人或挂牌督办。因工作不力造成海洋等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要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可提请省人民政府追究垃圾装船出港城市和垃圾产生城市责任。

延伸阅读:

十宗特大危废污染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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