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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广东:《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

2017-07-12 10: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减量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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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含建筑渣土、余泥,下同)、工业固体废物等各类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构建政府负责、部门监管、综合治理、运行通畅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我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垃圾处理全过程管理机制

(一)积极推进垃圾减量化。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各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行垃圾分装分置。积极推广“绿色施工”,优化施工流程,革新施工技术,推广新型建材,大幅降低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制定建筑废弃物处置计划,合理安排需回填的建筑废弃物。大力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源头管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鼓励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效减少各类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二)严格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加快建立“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着力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生活垃圾处理网络。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准入,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加强对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的承运人要依法取得相应的服务许可,凭核准文件运输,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其他垃圾。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转包运输行为。运输垃圾的各类车辆、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行,保持密闭装载,严禁中途丢弃、遗撒、倾倒垃圾。对海上运输垃圾,不能提供运输合同、不能说明运输目的地、涉嫌违法倾倒垃圾的,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三)加强垃圾处置监管。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各类垃圾要分类进行收集、贮存,依法进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处置,确需跨界转运处置的,须经移出方、接收方协商一致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实行联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垃圾,不得超范围受纳或者处置垃圾,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类别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四)提高垃圾处理能力。严格落实建设规划,科学布局选址,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填埋、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垃圾处理设施,妥善解决“邻避”问题。充分考虑地区垃圾生成特点、环境兼容性和群众诉求,合理布设收运站点,协调垃圾处理设施配置,实现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大垃圾中转站、无害化处理设施、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垃圾处理能力满足城乡发展需要并适当超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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