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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一)狠抓工矿污染防治。
1.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优化涉重金属行业的空间布局,基本实现“圈区生产”。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防控区长效监管措施全面落实。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镉、铬、砷、铅、汞的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3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措施。贯彻落实《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到2018年底,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处置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建成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危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填平金属表面处理废物处置能力缺口,到2020年底前,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和工业污泥年处置能力较2015年分别新增13.41万吨、2.72万吨,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各级卫计委、环保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联动监管,到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收集模式,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3.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结合全市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他企业在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落实残留污染物处理措施,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市经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4.提高大宗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实施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针对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废渣、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全面排查贮存污染风险,制订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以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合成革废弃物无害化处置为重点,同步规范废旧金属、废旧塑料、电子废物、废旧汽车及轮胎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适时启动污水和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5.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因地制宜完善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责任企业开展重点监管尾矿库的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按年度开展矿区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深化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作。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普及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增施有机肥。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严禁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和未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河湖库塘淤泥用于商品有机肥生产。推进农药控害增效行动,加快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鼓励施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完善并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防控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参与)
2.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温政办〔2016〕90号),大力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特色化和产业化发展。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及配套户用沼气工程,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和利用。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专项整治,进一步降低饲料和兽药中重金属含量,严格规范抗生素、激素的使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比例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8%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到2020年,对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加强农田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严重污染土壤、影响农产品质量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的回收体系。落实《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适时启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全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基本实现统一回收,废弃农膜回收处理率达到95%。(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三)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底,市区全面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50%以上的县级以上城市和县城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废弃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加强处置监管;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建设,到2018年,基本完成永嘉、瑞安、苍南等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完成永嘉、瑞安、平阳、乐清等地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建设,填平补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能力缺口。加强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到2020年底,面完成乡镇(街道)、村庄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一)制订治理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突出的污染问题,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等工作要求,于2017年9月底前,组织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报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治理修复工程。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继续推进乐清市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复任务。落实国家污染地块修复的管理要求,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污染地块修复工程,加强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监管,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等参与)
八、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一)实行土壤环境的空间管制。贯彻落实环境功能区划,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的土壤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向农田直排废水、偷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并将相关环境违法者、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对于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予以打击,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负有监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支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三)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分布等特点,重点针对铜、镉、铬、镍、铅、砷、汞等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污染物),排查梳理出重点行业中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填埋场,形成市、县两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按要求上报国家和省相关信息平台。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形成满足各级环保部门监管需求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执法体系,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开展每3年1轮的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四)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参与)
(五)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加强码头周边及渔港渔船污染防治监管,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船舶污染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排海污染物,同时加强入海排污口达标监督。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围垦滩涂应加强保护和巡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围填等借口倾倒、处置各类废弃物。(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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